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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动物海运途中死亡,承运人凭固有风险就能免责吗

活体动物海运途中死亡,承运人说明动物本来就脆弱,是否已经完成免责证明?海商法第五十三条对活体动物的固有特殊风险设有规则,但并未把运输活体动物变成当然不承担照料责任的业务。货主与承运人需要分别查清特别要求、实际执行和真正致损原因。

活体属性与特别风险不能混同

第五十三条针对运输活体动物,规定对因活体动物固有特殊风险造成的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动物在途中发生死亡这一结果,本身还不能证明死亡一定源自条文所说的固有特殊风险。

先核货物确切种类、合法运输条件、交运时状态、检疫或专业材料。某种动物一般较敏感的经验说明,不能直接代替对本批货物的原因判断;货主也不宜仅凭外观照片,就断言所有死亡均由船方过失造成。

承运人须证明两个具体事实

同条明确,承运人应证明已经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体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在实际情况中,灭失或者损坏是由固有特殊风险造成。两项内容都应落实,不能只完成其中一项便宣布全部免责。

特别要求应查原始书面指示、双方确认及履行资料,例如实际约定的照料或环境条件。是否确有要求、要求是否清楚以及船方怎样执行,需要据实审查;不能事后补写一套从未交付的指示,也不能把客服答复已照顾当作完整运行证明。

一般管货义务仍须认真核对

第四十九条要求承运人妥善、谨慎地接收、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和交付货物。活体动物免责规则不等于允许怠于照料,也不等于货主提供了要求后即对其他操作全部负责。

应把观察、异常通知、设施运行和采取措施的记录连起来。需专业判断的死因、环境影响及健康问题,应以适当专业材料分析,不能由任一方仅按经济利益选择一个名称。出现安全、检疫或处置需要时,应依法处理,同时保留真实过程。

索赔材料围绕原因与要求对应

货主可整理交运清单与健康状态、特别要求及送达证明、承运人回应、航程记录、到港异常及必要检验。承运人主张已遵守要求的,应提供对应实际履行,而不是另一批货物的通用操作手册。

损失还应按实际数量、合法价值、合理费用及已获赔付核算,不能将所有预期繁育或经营收益未经证明全部列入。即使某项免责不能成立,也不代表全部请求金额当然支持;适用的责任限制和请求期限仍须另核。

新海商法自二〇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历史及跨期合同应结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一、四条判断。完成一份要求与履行对照表和因果证据清单,比单纯争论动物运输风险高低更能帮助确定哪些事实仍需取得、哪一方应承担相应证明任务。

依据:海商法第四十九、五十三条: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4015 ;时间效力规定: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85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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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