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机器有缺陷,买方要求卖方把整批货全部换新,而卖方愿意修理。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应区别要求履行、替代交货和修补。第四十六条对替代交货设有根本违约及请求时点要求,并不是任何不合格都能选择全批替换。
公约适用和实际请求先确定
核双方营业地、交易类别、有关声明及排除条款。公约不因合同使用外币或货物出口就自动适用,国内上游与对外下游也可能是不同合同。
把买方提出的方案写具体:是补足缺件、修理现有机器、换掉特定不符货物,还是整批替代。名称叫换货,不一定决定实际救济性质;也不能把要求卖方履行,与同时明确选择不相容救济不作协调。
替代交货要求不符构成根本违约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货物不符合合同的,买方仅在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且满足请求时间要求时,才可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要结合合同目的、实质利益及具体后果论证,而不能只提交存在任何一处缺陷的照片。
某一零件可合理修复,与货物不能用于双方明确的关键用途,可能有不同评价。原可独立使用的其余批次是否也应全部替代,需要另说明,不能以一个样品异常直接推定全部产品均达到根本违约程度。
请求时间要和不符通知衔接
替代交货应在依第三十九条发出不符通知时提出,或在通知之后合理时间内提出。及时抱怨质量与及时明确要求替代,需分别保存证据;长期只讨论小修,后来突然要求整批替换,不能忽略时间条件。
通知和请求宜对应订单、批次、缺陷及具体要求,保存原文和到达。合理时间没有统一天数,应结合实际交易分析。该要求也不取代原有检验通知义务,不能以最近才决定换货为由重新起算所有时点。
修补与替代的条件不能混用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允许买方要求修补,但综合一切情况修补不合理的除外;同样要求在不符通知时或其后合理时间提出。这与替代交货必须根本违约的门槛不同。
评估时将技术可行性、修复安排、所需时间和合同目的对应。卖方口头说能修,却无具体方案,与已经可实际落实的修补不同;买方也不能完全不核可行方案,只因希望拿新货就宣布修理必定不合理。
第四十七条另允许买方给卖方合理额外履行期,但在该期间使用其他违约救济有相应限制,卖方声明不履行等情况除外,延迟损害赔偿权亦须按条文处理。因此,发出最后期限时应明确是要求什么履行,不把催促函写成多种相互冲突的决定。
最终准备合同目的与缺陷影响说明、通知及替代请求时间线、修补替代方案对照。权利能否行使和费用损失多少分别判断,不以公约提供某种救济就保证全额换新及所有赔款必然获支持。
依据:CISG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外交部官方全文:https://treaty.mfa.gov.cn/tykfiles/20180718/1531876008552.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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