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境外公司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不同,股东查账和内部权利应按哪地法律审查

境外注册的公司主要在另一地区开展业务,股东拟要求查账、争议董事选任或出资义务,却发现投资协议只写所有争议适用某国合同法。公司内部事项是否全部跟着该条款走,需要先确定争议性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对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能力、组织和股东权利义务有专门连接规则。

先明确请求针对公司内部事项还是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列举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原则适用登记地法律。股东身份、公司治理和具体权利请求,应先说明对应的是哪一事项,不能把所有涉及公司的纠纷都一概叫买卖合同。

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与第三人订借款,与股东主张内部权利并非同一关系。协议约定合同适用某法,不当然替代法人组织事项的专门规则;但也不能因为相对方是境外公司,就把所有付款合同都强行改用其登记地法。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法律允许另一项选择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这不是任何设有办公室的地方都当然成为主营业地,也不是投资者可以仅凭哪一法结果有利任意选择。

可准备登记资料、实际经营管理、主要业务和组织运作等材料,明确与争议有关的真实情况。条文使用可以,不能改写成登记在境外但只要在国内有收入,就必须全部适用中国公司法。事实和该项规则如何适用,仍须依法审查。

登记证书与实体权利内容要分别取得

证书通常有助于说明组织身份,却不直接证明某名股东在该法下享有什么范围的查账或表决权。需要依已确定的准据法查明有关权利、行使条件、义务主体及可能的例外,不能直接拿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账清单当作所有境外公司的统一制度。

依第十条及外国法查明解释,法律内容应有具体规定、取得途径和效力等资料。外文合同、章程和法律意见也应明确各自作用,不以一份律师结论代替公司真实登记、股权及经营材料。需补充的内容应如实列明。

将主体、准据法和请求逐项对应后再行动

律师可以先形成登记与实际经营对照、争议事项分类、适用规则和外国法待查范围,再拟查账请求或其他法律文书。确定法律与确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是两项审查,不能因拟用中国法律就保证国内任何法院均可受理。

中国法的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保留仍应按第四、五条核查,不能借境外登记规避本来应遵守的规则。实务成果是让每项股东或组织请求有真实主体、准据法及行使条件,避免合同条款、登记证书和国内模板各说各话,发出无法对应实际权利的通知。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五、十、十四条:https://www.jinan.gov.cn/col22236/art/2023/art_22236_4944612.html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