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写技术方以工艺入股百分之二十,却没有说明企业取得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企业成立后,技术方继续许可别人使用,双方才发现对“入股”的理解完全不同。应当区分技术成果归属、共有份额与实施收益比例,不能仅凭股权比例推算企业只拥有百分之二十的技术。
出资名称之外,先核真实安排
二〇二〇年修正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而未明确权属的,接受出资企业主张成果归其享有,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技术成果价值与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这里既有缺省规则,也保留了对具体利益失衡的审查。
核实对象应是可识别的成果,而非技术方全部经验和未来创新。出资协议、章程、技术清单、评估、实际交付及权利变更,能够说明到底投入了什么。拥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秘密工艺或者仅有合法使用许可,处分能力和交付方式也不同。
约定权属比例,与只约定使用权比例不同
该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成果规则处理,但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如果明确企业与技术方各保留部分权属,就不能忽略该安排只套前述全部归企业的一般规则。
如果约定的是技术成果使用权比例,法院可以视为对实施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同样保留另有约定的情形。某方享有百分之二十股权、成果权属百分之二十和技术实施收益百分之二十,并非可互换的三个表述,应当逐项明确。
保底取费的技术合作,未必是真实股权出资
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还涉及名为技术入股的联营:技术方不参加经营管理,以保底条款约定对方支付技术价款或使用费的,可以按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处理。不能仅因合同标题为股权合作,就排除对真实权利义务的识别。
这也不意味着约定固定回报就必定得到全部支持。是否属于相关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效力问题、能否取得公司股权,仍要结合公司文件和实际履行依法判断。技术费、股权投资款、利润分配与借款不宜混在同一往来科目里。
交割前把归属与可使用性写到具体文件
可以分别确认背景技术、投入成果、企业应获权利、出资手续、对外许可权限及收益账。需要转移登记的权利,应明确办理主体、期限和条件;以秘密成果投入的,应安排受控交付和保密措施,不能通过把核心图纸公开挂网来表示已经完成出资。
出现争议时,先清点企业已经取得和正在使用的内容,再核技术方保留的合法权利及历史对外安排。是否请求交付、确认归属、补办手续或承担责任,应与真实义务对应。技术估值可以帮助说明交易背景,却不能独立替代权属约定,也不能把企业经营亏损直接算成技术出资不足。
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二十二条,商务部官方收录二〇二〇年修正全文:https://ipr.mofcom.gov.cn/law/detail.shtml?id=2079 。具体公司出资义务还须结合公司法及实际交易另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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