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独立公司合作,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不能只在合同中写品牌授权。应核授权对象和范围、对外签约主体及依法公示,避免客户无法辨认究竟与谁交易。名称使用安排不会自然把两家公司合并,也不会自动产生代理权或经营许可。
先分清企业全称、字号与其他标识
核许可对象究竟是登记的企业名称、名称中的字号,还是另有权利来源的商标、店铺标识和宣传素材。它们可能同时出现,但不一定适用同一授权范围。许可方应说明自己有权许可什么,双方也不能把企业名称许可当成对所有商标、作品和资质的概括买断。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对名称使用、转让和许可等有相应要求。转让与许可的法律安排不同,不能把永久转让写成可随时撤销的普通许可,或者只换一份合同名称便跳过依法需要的登记、公示事项。
许可协议应落到具体使用方式
写明允许使用的名称或字号、业务与地域范围、期限、展示样式、是否允许再许可,以及终止后哪些门店、页面、物料须停止使用。销售人员口头说都能用,不能代替真实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授权某项合作活动,也不能擅自扩展为对外宣称集团成员。
门头、网站、订单、发票和售后信息应能反映真实经营主体。客户看到相近标识时,容易把收款、质量和售后责任都归给同一家,双方应事先核对实际呈现,而非等投诉后才拿出一份公众从未见过的内部独立经营条款。
双方公示与内部留档不是一回事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设有依法公示要求,应核许可方、被许可方各自应完成的公示和实际显示内容。将合同放在财务柜、只发到合作群,不能未经判断便视为已完成面向社会的法定公示。公示内容也应与实际许可状态对应。
具体如何办理,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适用渠道核实,保留提交和公示结果。许可变更或终止后,实际页面和公示如何更新,应按相应规则及真实事项处理,不把一张过去的公示截图作为永久有效授权。
名称许可不能包办签章、收款与资质
被许可方以自己名义签约、由许可方代理签约或由第三方履约,责任结构不同。应把合同当事人、签字权限、印章、收款账户和发票主体核清,不能仅因合同页出现许可方字号,就认为许可方已同意为全部债务担保。
涉及法定经营许可的活动,应由实际经营者依法满足条件。名称使用不能成为转借营业执照、借用资质的理由;对外免责声明也不能当然排除因真实代理、共同侵权或其他依法成立关系产生的责任。责任仍看实际行为及法律条件。
终止合作时,把停止使用做成可核对的结果
可以列出需撤换的页面、账号展示、门头和文件,记录通知、下线、库存物料处理及客户告知;保留依法用于既有交易和争议处理的必要资料,不以清除名称为由销毁原合同。尚有订单和售后事项的,分别明确继续处理的主体。
万州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可以在许可前制作名称范围、主体呈现和公示三项核验表。法律审查应能指出哪一处可能混淆、谁负责补正,而不是仅在合同末页增加一句风险均由合作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