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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为投资人购买本公司股份提供借款,股东会同意就够了吗

先识别买股份的资金由谁承担

投资人准备购买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要求由目标公司提供借款或替其融资担保,不能仅按普通采购借款处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原则上禁止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及其他财务资助,并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和为公司利益依法决策等例外。交易双方都愿意,并不足以替代这些条件。

应先画清资金与股份流向:谁买股份、买哪家公司的股份、谁放款或承担担保、资金最终是否用于购股。直接把钱打给投资人,与绕经关联企业或替其偿还购股融资,名称可能不同,但都需要审查实际安排,不能以合同写了周转款就当然排除财务资助规则。

股东会同意不是不受金额和公司利益限制

按该条第二款,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章程或股东会授权作出决议,可以提供相应资助,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还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不能把董事会普通多数规则搬过来,也不能只统计到场董事的赞成比例。

审查时应解释公司本身得到什么利益,而不是只说卖股股东顺利退出或者买方融资方便。已有资助与本次安排如何累计、采用什么金额和计算资料,也应留下真实记录;分成多笔借款、换几个收款人,并不会使累计限制自动消失。具体担保还可能同时涉及公司担保的其他决策要求,不能只过一项程序就认为全部手续完成。

员工持股计划例外,也不能成为普通收购的包装

法律对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作出例外,但不能给普通外部投资人贴上员工持股标签,就不再核查计划及对象。应保存真实计划、参与人员、取得股份方式和资金安排;涉及上市公司或其他特别监管要求的,还需适用相应规范,不能用一般公司法意见替代全部合规判断。

股份购买协议、公司对买方的借款以及担保文件应分别审查。允许某种资助,不等于借款可以没有还款安排、担保可以不控制风险;公司财产仍应服务合法利益,负责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也不会因一份决议而消失。

已经支付的款项,要查权源和损失,不凭头衔追全部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违反相应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具体违规行为、个人责任、损失和因果,而不是只因曾任董事就要求每人对投资人全部购股债务负责。

同时,内部违规与每份对外合同的效力、还款或担保后果,应依具体法律关系审查。不能概括为所有文件必然无效,也不能认为公司盖章后便无权提出任何责任主张。已还款、已经返还的利益及实际发生的损失应分开核算,避免把同笔资金重复当作借款本金和损害赔偿。

把审查前移到购股方案签署之前

企业可以准备购股主体图、资金流向表、已有资助清单、公司利益说明、章程授权和拟表决材料,再逐项核对法定门槛。将投资人的融资需要与公司可合法提供的支持分开谈,比签完购股协议后再让财务补出一笔借款更稳妥。

已经实施但发现程序或范围有问题的,应及时调查、保存真实资料并依法处理返还、履行或赔偿,不能倒签决议掩盖形成时间。律师需要结合实际交易判断可行方案,不能仅因投资人承诺很快还款,就保证财务资助必然合规。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