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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有国家标准名称,报关归类就必须直接照执行标准选税号吗

进口货物执行某项国家或行业标准,不等于该标准名称能够直接替代税则归类。第二条规定,应按进出口税则目录、归类总规则和各层注释确定税则号列;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参考”不意味着完全无用,也不意味着当然优先于税则。

同名与同税号没有自动对应关系

标准可能侧重质量、安全、性能或检测方法,归类则依税则规则和真实货物属性判断。企业宜先说明结构、成分、用途等事实,再标明标准能证明什么。供应商提供标准证书或商品俗称,不自然解决税则条文之间的选择;同类市场名称也不能覆盖配置差异。

第十一条允许海关依据税则及注释、国家行业标准和海关化验方法等检验货物属性。检测得到成分、结构或含量,与将这些事实放入何项税则条文,是前后相接的不同判断。不能凭实验室报告写了产品名,就认为实验室已经有权给海关作最终归类。

提交材料应区分事实依据和归类论证

潼南进口人可形成技术资料、标准适用说明、样品检验及拟归类条文对照,具体指出标准证明的属性和税则判断中仍待解决的问题。不能只提交一个税号截图,或把外商在出口国使用的编码当成我国必然相同结果。

对货物具有多种功能或材料的,应真实完整说明,不为适配较低税负而删除关键属性。本文不对未提供完整资料的商品预先选税号,也不把适用某一国家标准等同其已经满足全部进口许可、检验检疫或其他监管条件。

依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修正)](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1348)第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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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