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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估价给出一个总数后,企业还能申请书面说明采用的方法吗

收到一项计税金额,企业若不知道海关采用何种估价方法,可以依第五十条提出书面申请。按该条,海关应根据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就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作书面说明,并制发估价告知书;这不同于要求工作人员在电话中随口保证结果。

申请应指向具体估价事项

明确货物、申报及处理信息、希望了解的估价方法与资料连接,保存申请和接收记录。单纯索取税额,与了解为何采用某方法、排除了哪些资料,是不同需求。取得书面说明有助于对应原始合同、支付、可比价格或成本依据,但不会自动使企业提出的替代数字成为最终价格。

书面说明也不等于海关承诺接受未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应真实列出已交文件和疑点,必要时依法补充,不让所谓“先解释再提供”变成拒绝提供依法应交计价资料的理由。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应按相应规定处理,不因说明请求便要求公开无关第三方商业秘密。

不服价格认定,另核法定救济路径

273号令已修改第五十二条:对确定计税价格有异议,应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依法诉讼。不能沿用原文章中旧表述,或者因仍在申请估价说明就假定其他法定期间自动停止。

潼南企业可把原处理、书面估价说明、具体异议和拟补证据整理成一份目录,区分申请解释与正式救济。是否需缴税、担保及具体期限,应对照真实处理与现行规则另核,本文不提供可无限拖延纳税的方案,也不承诺要求书面说明就必然改价。

依据:[213号原文](https://fgw.sh.gov.cn/ys-gjmy-1.1.1.1.1/20240206/db04a0e249b042b0a9dfd555f84940be.html)第50、52条,按[273号令](https://zj.singlewindow.cn/detail/article/2024_4/10_31/1730449721076_1.shtml)第二十二项修正后适用,现名《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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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