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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没有投保,计税保险费就可以填零吗

没有实际买保险,不等于海关计税价格中的保险费必然为零。第三十六条规定,实际支付的按实际费用计算;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保险费时,按货价加运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投保与否是商业事实,法定估算是另一项价格规则。

无法确定与确未发生,都有规定口径

采用千分之三之前,应核真实货价、运输费用以及是否已有可查的保险支付。不能明明有真实保费,却只因为较高就选择较低估算;也不能为了凑计税项目,编造一份实际上没有发生的保险合同。条文公式为保险费等于货价与运费之和乘3‰,不是只用货价乘,也不是百分之三。

单张保单覆盖多批货物的,费用对应需要有实际分配依据;本文不编造所有批次通用的分摊比例。合同写由卖方投保,也应核货价中已经包含的部分与实际交易条件,避免同一费用重复加计。

邮运还有专门条款

第三十七条规定,邮运进口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相关费用、保险费。应先辨真实运输方式,不因包裹体积小便自行认定是邮运;也不能将邮运的专门口径与一般货运估算任意叠加。

潼南进口企业可以准备交易价格、运输单据、保险合同或未投保事实、费用是否已含于报价的对应说明。无需为了证明没投保而伪造零保费凭证,更不能把海关计税保险费解释为企业已经获得真实保险保障;发生货损是否有保险赔付,仍看实际保险关系,不因计算过千分之三就自然出现保险人。

依据:[213号原文](https://fgw.sh.gov.cn/ys-gjmy-1.1.1.1.1/20240206/db04a0e249b042b0a9dfd555f84940be.html)第36、37条,按[273号令](https://zj.singlewindow.cn/detail/article/2024_4/10_31/1730449721076_1.shtml)第二十二项修正后适用,现名《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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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