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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作为进口货物靠自身动力进境,还要另估一笔运输费计税吗

运输工具本身作为进口商品,靠自身动力驶入境内,与船舶替他人运载进口商品,是两种事实。第三十五条对前一种情况明确,确定计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相关费用。不能将同一条规则扩成所有海运货物都不计运费。

先确认什么是本次进口货物

核买卖合同、申报对象、运输工具身份和实际进境方式。进口的是船本身,而船靠自身动力进境,才有本款特定条件;船上另装买方采购的其他货物,其运输费用不能因与进口船同航次,就未经依据全部归零。若由另一运输工具承运,也须按实际情况核计费规则。

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运保按规定进入价格基础,运输及相关费用以买方实付应付为依据,无法确定时按同期正常运输成本确定。这里的自身动力条款是特定处理,不能靠把普通货物写成“自运”来替代。船舶入境过程可能另有其他支出,具体性质应据真实项目判断,不把本条写成全部进境费用一概免计。

费用记录仍应完整留存

潼南参与境外运输工具采购的企业可保存合同、船舶和进境方式证明、实际付款费用分类,向经办人明确本次申报对象与携载货物的不同。报价中的交付地点、民事费用由谁负担,与海关是否另计运费也应分开说明。

本文没有替特定船舶预先认定税率、原产地或全部价值,也不表明有自航能力便可免办航行安全和进口手续。结论应围绕“作为货物、自身动力进境、不再另计运输相关费用”的三个对应事实,避免重复加计或错误扩大排除范围。

依据:[213号原文](https://fgw.sh.gov.cn/ys-gjmy-1.1.1.1.1/20240206/db04a0e249b042b0a9dfd555f84940be.html)第35条,按[273号令](https://zj.singlewindow.cn/detail/article/2024_4/10_31/1730449721076_1.shtml)第二十二项修正后适用,现名《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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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