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对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设置以介质本身价值或成本为基础的特定规则。它不是“所有数字内容只征空盘价值”的概括优惠。先核载体和内容是否属于该条对象,再看价款或证明资料。
分列价格不是唯一证明路径
符合对象条件时,介质价值或成本与软件价值分列,可以适用相应规则;即使没有分列,纳税人能够提供介质价值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够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条文也规定了判断路径。不能仅因发票是一项总价便拒绝考虑真实证据,也不能为了分列而事后编造空盘单价。
内容排除条款必须先查
同条明确,含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前述规定。软件包装有电子产品字样,并不自动排除这些内容属性;游戏光盘不能只凭代码运行于电脑,就被改称为专供数据处理的软件介质。
应取得产品内容说明、许可和交易资料、介质与软件费用构成。技术性质应由有相应能力人员说明,不由报关填表人随意将多媒体功能删成一个文件名。混合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要据真实内容与规则核,不编造全部按一种比例拆分的办法。
潼南数字产品进口企业可交付内容分类与成本证据对应表,标明符合、排除及待核部分。本条只处理所述进口介质的计价,不自动决定纯网络下载、知识产权许可费、软件增值税或其他交易的全部税务后果;也不免除产品自身的进口监管要求。
依据:[213号原文](https://fgw.sh.gov.cn/ys-gjmy-1.1.1.1.1/20240206/db04a0e249b042b0a9dfd555f84940be.html)第34条,按[273号令](https://zj.singlewindow.cn/detail/article/2024_4/10_31/1730449721076_1.shtml)第二十二项修正后适用,现名《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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