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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进口估价方法都不能用,合理方法能直接套国内商品最低限价吗

“合理方法”不是没有具体限制的自由估价。第二十六条将其放在成交价格、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和计算等方法均不能确定时,并要求以客观量化资料为基础。不能只因另一种方法处理较费时间,便跳到一项人为最低限价。

有六类价格不能作为此方法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明确排除境内自产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可选价格中的较高价、出口地市场销售价格、按规定计算范围之外价值费用计算的同类价格、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销售价格,以及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价格。企业与机关都应识别资料属于何种价格,而不是一律以有公开报价为由采用。

例如国内自产同类产品含有另一套生产、流通和成本结构,不能只因型号相近便直接设成进口底价。第三国销售价和向中国销售的价格也不是同一法律对象。若使用某项客观资料进行合法分析,应说明具体方法和依据,不能改变标签掩盖条文明禁的价格。

异议应落到资料种类和方法路径

潼南企业可以把估价所用来源、交易对象、销售地域、是否真实成交、涉及费用和方法次序列出,指出哪些价格属于禁止采用范围,提出可核的替代材料。单纯认为税太高不能代替方法异议;同样,企业偏好的低价也不能未经可用性核验就当作当然正确。

本条不意味着一切合理估价必须等于最低市场报价,也不是允许企业在无真实资料时自报一个数。应保留磋商及最终处理记录,对具体法律争议依法救济。文章不提供规避监管的虚假低报方案,合理方法仍服务于真实、可复核的计税价格。

依据:[213号原文](https://fgw.sh.gov.cn/ys-gjmy-1.1.1.1.1/20240206/db04a0e249b042b0a9dfd555f84940be.html)第26、27条,按[273号令](https://zj.singlewindow.cn/detail/article/2024_4/10_31/1730449721076_1.shtml)第二十二项修正后适用,现名《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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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