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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全资企业年报已公示,理事会还须向成员报告经营财务吗

企业已经公示年报,不代表集体理事会无需再向成员报告其独资、控股企业情况。重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组织加强监督和风险防范,并由理事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相关企业经营管理、财务运行。公示主体、内容和接收对象不同,不宜混作一个结果。

先把集体与所投资企业分成两层

公司有独立主体和适用治理规则;集体持有其股权或投资性权利,不等于成员个人直接拥有公司每件资产。核查先列集体投入、持有比例、实际独资或控股状态、公司治理和收益回流,不能把企业营业收入全额直接列成已经可分配的集体收益。

理事会的报告可据真实管理、财务及风险情况组织,使成员了解投资正在怎样运行。业务宣传、估计利润和工商年报中的部分指标,不应代替完整、真实的对应资料。报告没有在本条被统一规定为某个日期或固定表式,不能自行宣称全市均只需每年某天交一张表。

报告要能帮助识别风险,而非只报好消息

应按实际情况说明经营与财务变化、履约和回款、已知重大风险及采取的措施。企业资料涉及秘密或个人信息的,应依法安排必要范围和保密措施,不能一概公开到互联网;也不宜把保密当成完全不向有权成员会议报告的口头理由。

报告并不把企业的独立责任全部转给村民。发生亏损,应查真实投资、组织与公司决策及有关人员行为,不能仅凭业绩下降推定理事必然全额赔偿,也不能因为已经向成员说过风险便当然免除违法失职责任。

潼南集体可建立投资主体与股权、企业经营财务、风险及整改、定期报告记录的对应目录。县区和乡镇监督与公司层面的合法信息获取应分别落实,不以控制企业的一名干部口头介绍代替组织工作。法源:重庆条例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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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