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内部已经通过工程方案,不代表所有外部报告事项一并完成。重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内实施工程项目,应拟建设方案,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向乡镇、街道报告。内部决定与向有职责主体报告分别留证,不能只保留开会照片。
报告对象应能识别具体工程
方案应据真实项目说明建设内容、范围及有关安排,并与会议审议文本对应。若施工中出现重大变化,应核是否涉及重新履行相应程序和报告要求,不能原方案修一条沟,实际建大楼还只引用旧会议记录。本文不编全市统一金额或工程规模豁免。
能够由代表大会决定哪些事项,仍受国家法保留职权和章程限制。工程方案通过,不当然等于配套土地、重大投资或其他全部事项均由同一会议合法决定。需多项决策时,应逐项明确依据和结果,不将一般施工安排混作可以处分所有资产的授权。
报告不等于乡镇替项目担债或保证质量
乡镇、街道负有对相关工程的监督职责。报告被收取,不自动使其成为施工合同发包人、付款保证人,也不表示已经完成依法必须的建设审批、招标、资质或质量管理。施工队的合同请求与组织的管理程序,应按实际法律关系分开判断。
第十六条禁止相关管理人员利用项目套取资金、收受贿赂、优亲厚友或违规承揽等。成员赞成项目本身,不能被理解为同意经办人隐瞒实际承包关系或虚报工程量。保存方案、决定、报告回执、合同及结算资料,有助于区分真实建设、履约争议与需要调查的违法线索。
潼南项目可先形成程序对照:谁拟方案、哪一有权会议通过、向哪个乡镇或街道何时报告、其他法定手续如何办理。发现遗漏应据实补正并评估影响,不事后补造旧会议或借一枚收文章证明全部合法。本稿适用重庆地方报告制度,不将普通口头协调当成工程已获完整许可。
法源:重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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