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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签订后,怎样准备司法确认和修复履行材料

生态损害磋商签了协议,仍要核对公共利益审查和执行依据

企业与有权部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一致,约定付费或自行修复,不代表协议已经成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文书。2026年修正的最高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专门规定司法确认、公告审查和后续执行。这里保护的是相应公共生态利益,不能只按两家企业私下结算处理。

先确认协议主体与损害范围

相关机制中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机构,应有相应依据。周边居民同企业签作物损失和解,不能仅把标题改为生态赔偿便适用同一程序;个人、集体财产损失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等,须核各自规则,不能泛套本规定。

协议应对应污染或破坏事实、责任主体、评估证据及损害范围。行政罚款、个人赔偿和生态损害赔偿不是同一款项,不能用交过罚款解释为修复责任全部消失,也不能将公共修复款承诺分给未参加的居民以换取私下同意。

修复目标、方法与效果评估应写成完整履行安排

最高法等关于深入推进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协议包括事实证据和依据、对鉴定评估结论及修复目标方案的意见、承担方式和期限、效果评估及违约责任等。不是只写一个总价再附“双方了结”,也不是律师替代环境技术机构决定所有修复标准。

责任人自行修复的,要使范围、步骤、完成期限及结果评估可核验;由其他机构实施或支付费用的,应核资金用途、接收管理和重复项目。临时应急支出、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不同项目,应说明所依事实和计算,不能仅因已经签字就省略基础资料。

司法确认有至少三十日公告,不是双方要求保密就能跳过

依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受理后应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届满后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再决定确认。裁定还应写明基本事实、协议内容并公开。

这是法院审查中的公告期限,不能误写成所有当事人都必须在签约后三十日内完成整个确认程序,也不能把普通调解协议申请期限直接套成该公告规则。管辖和具体申请条件应按相应规范及案件实际核查,不因双方任意写了一个方便的法院便当然有效。

公众发现协议遗漏真实生态损害或修复措施明显不足,可以在依法公开的材料基础上向法院或有权机关提供具体线索和专业依据;不能以个人未拿到赔款就推断公共协议违法。申请双方也应如实回应新证据,不以已有磋商会议纪要排除依法审查。

未获确认与已经确认后违约,后续路径不同

2025年相关意见要求,对未予司法确认的协议,结合裁判文书核实后重新磋商一次,重新磋商不成及时起诉。应看未确认的具体原因并实质补正,不能把同一材料换封面反复提交;更不能宣称未获确认就意味着生态责任不再存在。

经司法确认的协议,一方在期限内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对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修复的,依现行第二十一条由相应政府或指定部门、机构依法组织。执行应核已完成修复、已付资金和待履行部分,避免把相同费用重复执行。

企业委托律师时,应提交完整磋商通知、评估和异议、方案、签约权限、法院公告裁定及实际履责材料,形成范围与履行差异清单。参与磋商和积极修复可以依法作为相关机关裁量参考,但不是购买行政免罚或刑事免责的承诺,仍需分别审查各项责任。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