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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取水被要求减量,怎样区分年度限制、许可撤回和补偿请求

有取水许可证,年度计划仍可能依法调整

企业持有效取水许可证,收到年度限取水通知,担心停产损失,不能只凭证上尚有期限就拒不执行,也不能把任何减量都理解为许可证已被撤销并自动获得补偿。《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至四十二条,区分年度计划、特殊情形限制与重大旱情紧急限制;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则另有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撤回生效许可的规则。

先看文书实际改变了什么

把许可证核准条件、当年度计划、此前调整决定与新文书并排,核对取水单位、取水口、水源、用途、期间及数量。年度计划减少、临时紧急限制、许可内容永久变更和撤回许可,法律性质与后果可能不同。只截取通知中“暂停”两个字,无法确定其适用范围和救济对象。

也要核清作出机关和授权。日常供水企业因合同或管网原因减少供水,与取水审批机关依法限制直接取水并非同一种关系。不能把向供水公司的合同索赔,直接改写为对行政机关的许可补偿请求。

年度限制有法定原因,非所有情形都能一概限量

第四十一条列明自然原因使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取退水严重影响水功能或生态环境、地下水严重超采或引发地面沉降等情形,以及其他需要限制的特殊情况。发生重大旱情时,可以紧急限制取水量。企业核查应围绕实际水情、影响与措施所针对的时间范围,不是只争论生产订单有多急。

依第四十二条,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制年度量,应在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紧急旱情与一般年度限制程序应分别判断,不能由此推导任何紧急安排都必须先等待企业同意。对依据或范围不明的,可要求说明并依法取得相关材料,同时安排合理减损,不能自行更换取水点或扩大抽取作为反制。

申报与计量记录,是核对计划及损失的基础

条例要求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建议;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计划,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计量运行、实际取水、用途和节水情况应连续保存,不能只在发生限制后临时补写预计用量。

设备投入与生产计划也要对应许可条件。违法超量或未经许可新增设施的成本,不能不加区分并入合法信赖利益;正常检修、市场需求变化、其他供水来源及可避免损失,都可能影响具体请求。技术可行性、合法替代水源和安全停产事项,应由相应专业人员确认。

主张公共利益撤回补偿,不能只说经营受影响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在许可依据修改废止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撤回生效许可,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补偿。应先说明新决定是否属于这一路径,而不是把正常年度配置或对自身违法行为的处理直接等同撤回。

最高法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十四、十五条,对仅主张补偿要求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对不答复或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起诉。没有特别标准时,通常依法核实际损失,有限自然资源特定权利等情形还应注意实际投入损失规则。不能用未来全部营业收入或原许可最大取水量乘水价,作为当然补偿金额。

准备材料时,可形成许可与历年计划变化表、通知送达及执行时间表、合法投入和受限实际损失清单,并披露已获其他补救或补偿。对限制决定本身不服和仅请求补偿,应分别核复议诉讼条件及期限;提出异议不当然使限制自动停止。办理地域以真实取水口、审批权限和正式文书为依据,不编造所在区县的特殊补偿单价。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