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公开海事案例,非本所承办。叶某、陈某约定以香港公司名义购买15万吨级外籍油轮经营。陈某控制船舶,不披露船舶下落及经营情况并拒绝清算,叶某向厦门海事法院请求返还投资款4000余万元,同时申请扣船。法院发现船正在青岛卸货,离境后审理执行可能面临障碍,依法裁定扣押并联动青岛海事法院。
异地协作不把保全变成实体胜诉
厦门、青岛两院协调海事、边检、码头,在卸货间隙登轮扣押。公开事实说明法院已审查并采取措施,不等于判定叶某全部投资返还请求均成立,也不等于投资人只要报出金额就能扣押任何关联船舶。申请须有真实海事请求、船舶关系与财产线索,具体条件不能从摘要中省掉。
本案与船员工资优先权的确认并非同一问题。4000余万元是诉请背景,公开稿未列最终和解款,不能将其记作已判赔或到账额。
和解条款与解除措施同步落实
两院以异地扣船、远程调解并行,分别与厦门、福州的当事人视频和电话沟通,逐项确认还款金额、期限、违约责任。双方签署协议后,厦门法院通过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制作、签发解除扣押裁定并推送协作单位,避免等待纸质文书延误船期。公开稿称24小时完成扣押、调解与解扣,不是承诺任何海事纠纷均可获得24小时办结服务。
潼南涉及外籍船投资经营的企业,可提前整理船舶身份、合同与控制关系、当前港口线索、请求及措施必要性;谈判时同时讨论真实履行、担保及依法解除措施的条件,不能把签和解等同船舶自行获得离港许可。
本案未披露案号与准确裁判日,法院协作地点也不代表全部交易发生地。保全和解除应由有权机关作出,不能通过私自登轮、扣证或阻挡作业实现“自行保全”;原投资争议及其他第三人权利仍按具体法律与时间规则核实。
公开来源:[最高法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7661.html)第5案,2026年4月1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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