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的风险测评为五级、九十分,属于进取型,适合的产品范围包含高风险产品。银行是否因此不必再解释产品资料差异,也不必保存真实签署记录?上海虹口法院公开的方某案没有这样处理:产品没有超出其风险承受范围,仍不等于银行已经完整履行销售适当性义务。本文为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
可以买高风险,不等于中等风险介绍可以与合同冲突
二〇一六年八月,方某投资一千万元,认购甲银行代销的资管计划。《产品介绍》把产品写成中等风险,《资产管理合同》则写为高风险、高收益。法院认为,虽未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专业机构制作对外材料仍应谨慎准确,不能把客户承受能力较强当成材料可以前后不一致的理由。
这一事实与产品发行人和销售机构分别评级、依法如何采用较高结果的问题不同。原案争点还包括同一销售过程实际向客户展示了什么、客户是否真正确认,不能只在诉讼中取出其中风险较高的一份文件,就认为此前介绍的缺口已经补上。
代抄风险声明,与本人签名争议分别核
银行留存的业务受理单中有风险知晓文字及方某签名。方某不认可文字和签名由自己完成;银行承认,客户经理因方某赶时间代写了有关文字,但否认经理代签,并明确不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综合代书、签名争议及原始凭证保管情况,认定银行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销售过程存在过错。
不能把这一结果简化成“所有代写即全额赔偿”,也不能以纸面上有一个名字就排除对真实签署的审查。需要对应原件、形成过程、由谁书写签名、当时为何如此操作以及有关举证选择。后来补做一份规范声明,不当然证明历史交易已经按同样流程完成。
判赔按损失及过错,不按投资本金全额计算
方某二〇一九年五月赎回,亏损本金二百七十万七千零三十八元零八分。生效判决认定银行赔偿该损失的百分之六十,即一百六十二万四千二百二十二元八角五分,驳回其他请求。这里的一千万元是原投资额,二百七十余万元是亏损,最终判赔又是其中一部分,不能把三者替换。
六成源于本案对过错与损失联系的综合判断,既不是风险较高者一律只能赔六成,也不是所有适当性瑕疵都应由银行兜底。另案仍应核原始产品文件、客户真实情况、销售过程、赎回及其他回收款、具体义务违反与损失因果。
潼南投资者复核销售行为,可以形成“同一产品各版介绍—正式合同—测评—实际签署—资金结果”的对照材料,把已经具备承受能力与已经接受准确说明分开。公开案例未披露案号及完整裁判日期,不能把汇编覆盖二〇二〇年至二〇二五年的时间范围,当成该案具体判决年份。借鉴的应是销售过程和证据如何被审查,而非从百分比预测另一产品必能获赔多少。
官方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涉养老金融纠纷审判典型案例(2020年—2025年)》案例一,正文第1至3页:https://www.hshfy.sh.cn/css/2025/11/17/2025111711081985662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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