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癌症只退四年保费,吴某案为何把责任栏视为隐性免责

保单写着恶性肿瘤保障五十万元,首次确诊却只按已缴保费赔一万余元,是否只因有关内容放在“保险责任”栏,就无需作免责条款说明?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吴某案,从条款实际效果识别隐性免责,纠正了一审按责任划分处理的结果。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潼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北京金融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与民间借贷

保单写着恶性肿瘤保障五十万元,首次确诊却只按已缴保费赔一万余元,是否只因有关内容放在“保险责任”栏,就无需作免责条款说明?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吴某案,从条款实际效果识别隐性免责,纠正了一审按责任划分处理的结果。本文为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也不表示署名律师参与原案。

五十万元与退还保费,是两种不同的给付安排

吴某于二〇二〇年十月通过网络投保,基本保险金额五十万元,每年保费三千一百七十元,连续缴纳四年,共一万二千六百八十元。二〇二四年七月首次确诊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仅赔付已交保费。

争议条款把给付分成多次:首次确诊恶性肿瘤只给付已交保费;后续满足间隔等条件的再次确诊,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消费者眼中的“五十万元重疾保障”,与合同中特定首次事故只退保费的后果之间,存在需要被清楚揭示的重大差别。不能仅展示保额数字,便把这一差别留给理赔时解释。

责任条款的标题,不能决定提示说明义务

一审认为该内容属于责任范围划分,没有按免责条款处理;吴某上诉后,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保险责任条款中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同样可能属于隐性免责。法院结合首次事故本应引起的保障期待及条款的限制效果,认定本案相关内容应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该条义务不仅是证明投保人点过同意按钮,还应有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相应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常人可以理解的解释。公开稿记载本案保险人未依法履行,相关免责内容不生效,终审改判给付吴某五十万元保险金。本文不把原先退还的保费与判项擅自相加,宣称法院另外又净赔五十万元;是否扣抵及实际执行,应以真实判决与支付记录核对。

个案结果不等于所有多次给付保险都按相同金额赔

本案不是宣布分次给付、间隔期或不同疾病责任安排全部无效。另案仍需读取完整保险条款、真实投保展示、提示说明和保险事故,确定争议内容是否实质减责、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剩余有效条款怎样确定金额。只有保额相同,不能代替这些条件。

它也不同于投保人未告知既往疾病的争议,或者附加险付款后将主险一并终止的问题。吴某案的核心是首次恶性肿瘤给付被压缩到保费的隐性限制,不能用别案的告知义务或不同险种终止规则取代这一条款审查。

潼南投保人复核类似理赔,可整理各次投保与续费、当年网页或电子文书、争议条款所在位置、提示说明记录、诊断资料、理赔决定和既付款项,要求保险人说明为何本次只按某一档给付。原案未披露案号、完整一审法院名称和具体裁判日期,不能用二〇二五年十二月的公开日期补齐这些未知。

公开来源:北京金融法院案例评析:https://bjfc.bjcourt.gov.cn/cac/1766990304342.html;规则对照:《保险法》第十七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