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本身有缺陷,施工单位继续照图修复,出问题是否就能把全部责任推给图纸提供者?最高法2025年11月公开的某镇人民政府诉某建筑公司案,依据双方具体过错处理再次修复费用。本文只研究官方公开案,不是本所潼南办案记录。
一、第一次水毁已经指向原设计问题
某镇政府将边坡治理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约定按设计图纸及清单施工。完工后突降大雨,挡土墙垮塌,鉴定认为政府提供的设计图不符合技术规范。双方随后仍约定由建筑公司按原图修复。
再次修复后,工程又发生倾斜沉降。政府提供新图及新修复方案,双方争议谁承担再次费用,政府起诉要求按新图修复并承担费用。争点不是施工方从未看见设计问题,而是在已经明知后继续沿用错误方案。
二、发包人提供缺陷设计应承担过错
法院委托鉴定仍认定原设计不合理、不符合技术规范,是工程质量缺陷原因。法院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认定发包人提供缺陷设计,应负主要责任。政府身份不改变本案应根据设计、合同和过错查明责任的要求。
不能因降了大雨,就不核设计是否本应考虑相应条件;也不能仅因发生水毁就自行断言任何降雨均在设计责任内。本案有相应鉴定基础,新争议仍需核其气象条件、设计要求及专业原因。
三、明知缺陷仍照图修复也构成相关过错
施工公司已经知道原图有问题,却仍按其修复,法院认定其亦有过错,判决承担30%的质量修复费用。按图施工并非在任何条件下均能免责,发现真实设计差错应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不能将双方口头或书面同意理解成允许违反强制要求。
三成是本案事实下的分担,不是全国缺陷设计案件固定比例。施工人一般没有义务替代有资质设计单位重新设计,但这也不等于明知危险仍只能机械执行。应依法提出、记录、协调专业处理,必要安全措施与最终费用争议同时推进。
四、后续整改要留下不同方案的演变
保存原图、首次事故和鉴定、原方案修复约定、施工人知情资料、第二次异常及新方案。明确哪些费用为第一次缺陷遗留、哪些因错误修复扩大、哪些属于合理必要的再次修复,避免把全部项目升级费用一并转嫁。
官方未披露具体法院、案号、地区和判决日期,不补写真实身份。案例的实用启发,是把设计原因和施工知情后的行动分开核查,形成差错报告、方案确认和费用因果表。即使最终主要责任在发包人,施工单位仍应对自己可以避免的相关过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