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限届满、股东长期争执的企业,一旦有人申请强制清算,是否就只能停产变卖?最高法在2026年发布的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中,介绍了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促成某海峡公司继续存续的调解路径。本案的价值在于同时处理期限与股东退出,而不是给所有清算申请设置必然和解的结果。
僵局包含两个需要同时解决的问题
公开稿记载,某集团公司持股六成,宜昌某公司持股四成,双方争执十余年。公司经营期限于2023年12月16日届满,多次董事会、股东会未形成一致决议,无法通过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继续存续。某集团公司遂向谷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这不是简单的某次经营方案没有通过。期限已经届满,使持续经营的治理基础成为现实问题;长期股东矛盾,又使仅要求重新开一次会议难以真正消除分歧。对于仍有生产价值的企业,清算可能同时牵动资产、职工和上下游关系,因此需要把争议解决后的经营状态也纳入方案。
延长经营期限与股权退出组成完整方案
法院多轮赴股东所在地组织调解,促成双方以修订章程延长经营期限,并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宜昌某公司退出。官方将这一处理概括为存续式和解。它并非只在清算程序之外签一份互不争吵的承诺,而是让企业继续存在所需的治理安排与股东利益调整相互衔接。
如果只延长期限却不处理积累多年的冲突,企业可能再次陷入决策停滞;如果只有退出意向却未完成必要的公司治理安排,也不能凭一纸调解意向当然认定期限问题已经解决。案例显示的是针对特定僵局形成组合方案,不是任何一方都可要求法院强迫另一股东出售股权。
继续存续不能省略合法治理和其他主体保护
本案以当事人和解为基础,公开稿没有披露法院代替股东投票、强制压价收购或免除公司债务。不能据此推导多数股东只要提出保经营,就能剥夺少数股东的权益。和解安排仍应依法落实为有效章程及相关决议、股权转让和必要登记事项。
对于考虑类似方案的企业,应进一步核对债务、对外担保、职工安排及履行资金。股东之间愿意退出,不意味着债权人已经同意减债;股东收取转让款,也不是当然有权优先取得公司资产。经营价值评估应帮助判断方案是否可行,而不能替代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
申请清算前后都可准备可执行的比较方案
潼南企业可以将继续存续、股权退出与依法清算分别列出必要条件,收集期限条款、历次会议记录、真实资产负债和退出资金来源,再与有权主体讨论。不要只提出希望法院协调,却说不清如何形成合法决议、由谁履行以及违约后怎样处理。
本文研究的是湖北真实公开案例,非本所承办。官方未披露具体案号和裁判日期,发布年份也不等于裁判年份。其启发是将公司能否继续经营与股东如何退出一起解决,个案调解结果不能作为其他企业必然免于清算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