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有过参保记录,不表示此后任何离职都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北京市检察院公开的刘某、杨某案,核查真实离职原因与申领所依记录,再对组织者、中介和其他参与者分别处理。本文研究官方案件报道,非本所承办,不提供改变社保记录或者骗领待遇的操作办法。
真正离职原因,与材料上的合同到期相冲突
报道查明,刘某与杨某等人明知二百一十三人是自愿辞职,却通过不真实的参保与终止缴费记录,使申领材料显示为合同到期。案件不是仅因参保时间短就定罪,而是需要连看真实就业、离职原因、刘杨认识与基金据何信息付款。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以及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不能只见某一个条件便认定全部满足。本文所说自愿辞职,是本案查明的事实,不将所有由劳动者提出的解除都一概归入同一情况。
四百一十九万与个人六万,证明的对象不同
刘某伙同他人在一年半内骗领四百一十九万余元,刘个人获利六万余元。前者描述共同骗领范围,后者描述其个人所得,不能把个人收益当作全部诈骗金额,也不能把总额不加区分地写成每个人都实际取得。
杨某先后介绍二十四人,原文记其逐步成为专门中介。其是否明知、具体参与及所对应事实需有证据,不是介绍过失业保险政策就当然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所涉共同故意、欺骗与财产处分,仍应逐人核查。
两名被告的实际判项,没有覆盖全部参与人员
门头沟区法院于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判刘四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杨于同年四月二十四日被判两年。公开没有案号、杨的罚金或两案上诉情况,不补写,也不把不同日期合成一个共同宣判日。
报道另记,对部分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赃者作不起诉处理,其余人员在报道发布时仍审查追诉。这不是二百一十三人都被判刑,也不表示后来全额退款的任何人必然不起诉,具体适用条件和有权决定仍须分别核对。
已退、继续退及全案追回,各保原来口径
刘案判令将已退二十万元发还社保中心,继续退赔七十八万余元,并与其他共同作案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报道还记全案经多方努力追回二百八十余万元。各数字对应人员、阶段和范围不同,不能直接相加、相减,推算所有人的剩余债务。
基金退还与个人刑罚亦应分列。核查可依法保存真实劳动、离职、待遇申请及实际到账退回材料,不为证明自己符合条件补造解除原因。案例说明的是资格信息的实质审查、个人作用和不同追诉结果,不是以退款金额换取统一免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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