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旧案中,部分人员早已被宣告无罪,后来再审又纠正其余人员的有罪判决,不能合写成所有人同日第一次获得无罪结果。最高检公布的车超等人案,既涉及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足迹鉴定不能采信和新物证,又涉及几次不同裁判的效力。本文为官方公开案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复述侵害被害人的具体过程。
二〇〇四年的无罪结果,并非这次再审才出现
案件发生于二〇〇〇年,四人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被逮捕。二〇〇一年初审判车超、荆献柱死刑,李勇、车雪峰无期,另以伪证罪判谢广英二年。来源称李勇案发时未满十八岁,但未公开其准确年龄,不补写出生日期。
两次发回后,亳州中院于二〇〇四年四月改判荆献柱、车雪峰无罪,对其余三人维持原判。安徽高院六月二十九日终审改判车超死缓,其余维持。这些变化应逐项对应,不能继续把早已无罪的荆、车雪峰作为后来仍有有效有罪判决的人。
非法言词与不能作同一认定的鉴定,是不同问题
二〇二五年再审认为,原有罪供述及证人证言通过非法方法取得,应排除;足迹鉴定所用样本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不应采信。前者涉及证据取得合法性,后者涉及专业判断基础,不能都笼统称作格式少签一个字。
材料还记有依法取得的新物证及DNA鉴定,证明真凶另有他人。原证据不能支持指控,与新证据指向其他人,在全案中具有不同作用。报道未公开真凶身份和其全部后续处理,不自行补写另一人的定罪、刑期或侦查技术操作。
再审建议未被采纳,不是此后所有程序已经终结
车超及家人持续申诉。安徽省检察院于二〇一九年复查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安徽高院二〇二〇年驳回申诉。最高检于二〇二四年六月向最高法抗诉,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最高法在亳州中院公开宣判,宣告车超、李勇、谢广英无罪,并维持荆献柱、车雪峰原无罪结果。
裁判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地点不是据以改填裁判法院的理由。公开没有案号,也不能把二〇二〇年的驳回申诉与二〇二五年再审结论视作仍并存的同等有效判决。
已经出狱,与刑事有罪评价被纠正不同
来源另记李勇经多次减刑于二〇一九年出狱,车超减刑后于二〇二二年刑满释放。释放没有替代后来无罪裁判,也不能从先前减刑推断当事人承认原指控真实。
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审判监督各有规定。此案材料整理应分列证据来源与鉴定基础、新证据证明内容、每人历次主文及生效情况;既不能因申诉历时长就保证改判,也不能因有人服刑完毕就认为不必再核原裁判错误。赔偿等其他程序,仍须另依实际文书与法定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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