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渔具检查推人落海,郑某超案为何没有只按普通捕捞纠纷评价

因担心违规渔具被查扣而拒绝检查,后来又对依法履职军人实施暴力,是需要分别查明的事实。最高法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发布的郑某超案,最终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处理,并评价其投案和认罪认罚。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潼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因担心违规渔具被查扣而拒绝检查,后来又对依法履职军人实施暴力,是需要分别查明的事实。最高法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发布的郑某超案,最终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处理,并评价其投案和认罪认罚。本文研究公开第二案,非本所承办,不展示绕避军事禁区检查的方法。

起初争执的原因不决定全部行为性质

公开材料记载,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郑某超与堂弟驾小快艇闯入某海域军事禁区,巡逻战士表明身份并要求停船检查。小艇被截停后,郑为阻止登临检查,推搡、拉扯战士王某,导致王某落水。

船上载有违规渔具是背景,巡逻警戒任务、军人身份、依法履职及具体阻碍行为才是本案所述刑事评价的事实链。不能仅因争执与渔具有关,就将后来暴力一并归为普通渔业纠纷;也不能只因地点涉及部队,就省去依法执行职务和暴力、威胁等法定条件的证明。

同行不等于被判,救起也不把落水事实抹去

另一战士控制小艇并救起落水人员,郑后来主动投案。来源没有公布堂弟的刑事判项,不能把同船二人写成均已获刑;也未公布伤情等级或落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补造伤残、死亡或赔偿金额。

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处理以暴力、威胁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第二款另有故意阻碍军事行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两款证明对象不能互换,本稿不因出现巡逻艇便自行追加第二款结论或其他罪名。

自首、认罪认罚与实际刑罚应逐项对应

最高法公开的生效裁判认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并评价自愿认罪认罚,判拘役二个月。此为本案结果,不能推成主动投案便必然不追刑或一律只判两个月。刑法第六十七条的成立条件仍须据真实到案及供述材料审查。

公开稿只说对扣押快艇等依法处理,没有明确全部物品均没收;不能补成快艇已经上缴或已经返还。法院、案号和判决具体日期未披露,报道日期也不代替裁判日。

实际整理类似争议,可按任务身份与执行过程、各人具体行为、完整视频及证人、到案和供述分别说明,依法提出证据和法律适用意见。不得继续闯入、试探军人执勤或传播不应公开的营区资料。

公开来源:[最高法涉军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案](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9571.html)。法源:[刑法第三百六十八、六十七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