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顺利交易,又交付过少量实物,是否就能把后来的虚构供货一概视为民事违约?印某无人机案补查品牌授权、付款和资金去向后,从移送时的诈骗改按合同诈骗起诉、判处。本文依据最高检二〇二六年三月官方报道研究,非本所承办。
早期交易不能证明后来供货承诺必真
无人机销售者吕某二〇二三年起与印某有交易往来。二〇二五年,印某称可通过品牌授权商取得内部折扣货源,随后与吕达成十余笔口头交易,骗取一百一十三万余元。
官方同时记载其从二手市场买少量无人机敷衍交付。不能删掉少量交货就说所有交易均零交付,也不能据此推定承诺的大批品牌授权货源真实存在。每次交易的实际背景、供货能力和款项去向,仍需分别核实,而非用过去认识或一张公司登记证明包办。
原始供货链核验,回应的是经营周转辩解
检方向品牌公司求证,确认所称授权并不存在;对比聊天和流水,发现印收款后仅向冒充业务员的钱某转一元,所出示大额付款图片系伪造,并追查大部分款项用于虚拟货币或私人挥霍的去向。
这些证据针对其声称真实采购、暂时周转、准备归还的解释,不是仅因发生虚拟货币交易就直接证明全部犯罪。不能把来源笼统的未履约措辞覆盖先前明确披露的少量敷衍交付,也不将摘要补成每一订单的完整审计结论。
改变罪名与退赔实际到账不是同一结果
公安以涉嫌诈骗移送,检方认为属于贯穿商事合同签订、履行的诈骗,于二〇二五年十月改以合同诈骗提起公诉;二〇二六年一月,法院判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损失。公开未给法院全称、具体判日、案号和罚金数额,不能由起诉机关推定法院,也不将退赔命令写成被害人已经足额收款。
本案与将虚构治疗写成服务协议的另案,交易领域和实际合同关系不同,不能只看有没有书面合同选罪名。核查时可保留原始订单、品牌答复、真实付款和已交货记录,不倒签协议或删除少量真实交易来迎合一种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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