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兄弟既共同受贿又帮助洗钱,马某益案为何变更一项起诉罪名

同一人既按兄长安排参与收受贿赂,又在另一些受贿完成后接收、处置赃款,应否全部只定一个罪?马某益案区分不同款项与时间,另将原起诉的掩饰隐瞒罪变更为洗钱罪。本文依最高检二〇二二年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潼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同一人既按兄长安排参与收受贿赂,又在另一些受贿完成后接收、处置赃款,应否全部只定一个罪?马某益案区分不同款项与时间,另将原起诉的掩饰隐瞒罪变更为洗钱罪。本文依最高检二〇二二年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参与收财与事后接款,不能混成一笔行为

马某益之兄马某军利用国有石化企业采购岗位为他人谋利。部分款项、房产按照兄长授意直接交给马某益,相关犯意在受贿前或过程中形成,办案机关认定马某益是共同受贿。

另两部分是马某军已收受贿赂后交给弟弟:一百万元理财到期后的本金收益共一百零九万元,以及八万美元现金。马某益再用自己账户接收并投资经营,机关综合双方关系、款项来源与曾共同受贿等事实,认定其知道是受贿所得且有掩饰来源性质的行为。兄弟关系只是综合证据之一,不能单独替代明知证明。

同一案件中的另一罪,应按其特别规定审查

检察机关最初以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起诉,经关联案件倒查、两级会商及与监察机关沟通,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将后一罪变更为洗钱。洗钱数额明确是人民币一百零九万元、美元八万元,两种币值不直接相加成一百一十七万元。

本案不是同一笔收贿完成行为被重复算洗钱,也不能把事前共同受贿款全部塞进下游数额。其适用的是当时第三人帮助洗钱的事实,不应倒称二〇二一年修法新增的自洗钱规定已经适用于这些早期行为。

十年六个月与两个分罪刑分开看

大箐山县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判受贿十年、罚金五十万元,洗钱二年、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十年六个月、罚金六十万元,马未上诉而生效。不能把执行刑误写十二年,也不能因洗钱单罪二年而省略另一罪。

今日办理同类问题,仍须核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及相关解释和时间效力。原公开案号未知,本文不补。可按每笔上游取得完成、本人何时参与、接款处分及故意形成分别整理,不提供转移资金或逃避追查的方法。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