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到材料后没有充分核验,与明知捏造事实仍共同策划、代理虚假诉讼,是不同的责任问题。杜某案认定的是后者,不能由律师职业身份直接推出有罪,也不能用专业代理名义掩盖实际共同故意。本文据最高法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四次行为有共同参与的事实基础
二〇一七年至二〇一九年,杜与多人通谋,四次共同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并担任代理人起诉,致法院作出四份民事调解书并进行强制执行。其意图帮助他人规避住房限售、限购政策、违规过户,并为自己谋取利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其在执业事务所内被抓获,审理中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十二点五万元。这些日期与金额各有用途;抓获日不是刑判日,退缴违法所得也不是法院罚金金额。
一年三个月、罚三万元是公开判项
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杜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三万元。公开材料未披露法院全称、具体判日或案号,不从任职事务所所在地补猜。
裁判理由依共同犯罪规定审查实际通谋及代理提起,法院基于捏造事实制作调解书等司法活动则涉及危害条件。未直接出庭的某位研究人员、只办理形式手续的职员,也不能因为同一所或参与团队就被套入该判项。
行业审慎与共同故意应分别证明
行业审慎义务、纪律处理与共同故意犯罪有不同证明对象。不能仅从代理失误推定明知捏造,也不能因尚有行业处理程序,就认为已经证明的故意共同实施行为无需刑事审查。每个人是否明知、做过什么、造成何种司法后果,都需独立证据。
核查可将委托取得、真实交易核验、材料形成、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实际诉讼活动对应。发现异常应依法作出真实处理,不为补齐档案倒填核验或安排当事人修改过去陈述。
本案不否定律师正常代理、不以案件败诉推定造假,亦不给规避住房政策的操作方案。能借鉴的是将执业纪律、共同故意和刑事判项分开,不把处分、退赃、罚金和民事纠错统称为已经结清所有责任。
来源:最高法二〇二一年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十,非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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