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当事人与代理人都参与诉讼,不意味着无需查明认识和行为就能一并定罪;代理身份也不使实际通谋免于审查。最高法公开的彭某某、赵某案,以真实串通及由此引发的开庭活动认定虚假诉讼。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从捏造债务到代理起诉有前后联系
二〇一九年五月至九月,彭与他人串通,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和以物抵债协议。后来又与赵通谋,委托赵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二人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被抓获。该日只是到案经过,源未披露具体刑判法院、刑判日和案号,不能以被抓时间或受理假民事案的匿名法院补齐,也不能自行将赵称为执业律师。
两人分别受刑,不是只看谁坐在代理席
公开裁判以虚假诉讼罪判彭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七千元;赵六个月、罚金六千元。裁判根据二人与其他人实际通谋、捏造及提起诉讼,说明符合行为和危害条件,没有要求必须已经拿到抵债物才处理。
这不意味着代理人因提交客户资料必然共同犯罪。真实债务、材料存在争议、对伪造不知情等情形,应分别证明;最终败诉或合同无效,也不自动等于明知捏造。共同故意与具体参与,不能由授权委托书一份材料全部代替。
文书形成与法院实际活动各有证明对象
可以依法核协议原件、真实交易和交付、材料由谁提供或制作、各人在起诉时知道什么,以及法院受理、开庭的记录。只数提交几页材料,不能解释案件基本事实是否被捏造;只看曾开庭,也不能免去对故意和虚构纠纷的核实。
代理服务的正常准备与共同制造假纠纷,应以事实划分。遇到材料异常,应保留原始沟通、真实核验过程并依法处理,不能倒签审查记录,亦不能让当事人统一不实说法以掩饰过去行为。
本案属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最高法公开的整治虚假诉讼案例六,非最新生效日的统一量刑表。刑期、罚金是本案结果,不承诺其他代理或同类协议按相同数字处理,亦未声称取得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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