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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裁定已经作出,考验期限就从裁定落款当天开始计算吗

假释考验有自己的起点,不照搬缓刑规则

法院作出假释裁定以后,计算考验期不能只看裁定末尾落款日期。《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为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为十年。具体案件应核依法确定的假释日期和执行材料,不能把作出裁定、宣告、办理交付和到社区报到的日期想当然地认成同一天。

缓刑考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不同的法定规则。二者都可能涉及社区矫正,但不能因此共用一套起点,也不能把先前服刑时间再拿来抵扣假释后的考验期。

余刑需要核原判和实际执行变动

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完毕的时间,应结合原判、合法折抵、减刑及执行资料核对,而不是只用原判年数减去家属印象中的在押时间。曾有改判、撤销或重新确定执行安排的,更应取得相应法律文书,避免沿用已经失效的刑期表。

无期徒刑假释的十年考验,也不能按自己希望的剩余几年处理。对具体文书内时间不一致,应向有权机关核查,不自行改写证明或要求用社交聊天确认日期替代正式执行资料。

走出监所不等于原判已经执行完毕

依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考验期满才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依法宣告。假释不是无罪,也不是一出监所就不再接受依法管理。

应遵守法律和相应监督管理要求,如实报告活动、依规定处理离开所居住市县或迁居等事项。工作机会在异地,不意味着可以先搬走再补手续;有关申请应向有权机关提出,不能以不熟悉制度作为当然免除后果的依据。

期满评价与新罪、漏罪等情况不能混在一起

第八十六条区分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前未判罪,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违反等情况,依法可能引起撤销假释及后续处理。对具体发生与发现时间,应依证据审查,不凭家属一句已经熬过考验期就排除任何问题。

本人和家属可以保存裁定、交付报到、依法批准外出及考验期满的正式资料,核对每一项文书含义。发现记载错误及时请求核查,既不要把期限算短,也不要无依据延长。法律规定的起点与执行事实对应,才能确定何时仍在考验中、何时依法完成相应程序。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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