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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己滥伐的林木一律为违法所得,还能直接引用一九九三年批复吗

处理滥伐本人所有林木后的财物,能否直接引用一九九三年批复,将所伐林木一律当作违法所得?二〇二三年森林资源刑事解释第二十条已经明确废止该批复。今天提出追缴或者返还意见,应核现行依据与具体财产性质,不能把已废文件当成仍然有效的统一结论。

废止事实明确,处置结论不能直接反向推导

现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针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其他林木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该条并未用相同文字,直接规定滥伐本人原有林木的全部财产处置。

不能因为第十四条没有作同样列举,就在不了解案件时承诺所有木材和销售款必须立即返还;也不能避开第二十条,仍只援引旧批复一概追缴。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违法所得、被害人合法财产、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不同规定,仍须对应真实对象分别审查。

原有财产与犯罪新增利益应有事实说明

主张林木原先属于本人,应核合法取得原因、权属范围及是否混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不以一份事后收据包办所有权。原木、销售所得、加工增值和与其他款项混同的余额,也不能只用一项总价代替全部判断。

提出追缴主张,应明确所指财物及现行法律依据;提出异议,则说明既有权利、来源及与本次犯罪的联系为何不足。税费、罚金、补种修复费用和财物处置具有不同性质,履行其中一项不当然替代其余事项。

经验交流文章不等于有权解释

东营中院官网二〇二五年转载的《滥伐本人所有林木的犯罪所得如何处理》,明确介绍实践存在不同观点,并表达不应将本人原有林木作为违法所得追缴的论证。这是法院网站刊载的业务讨论,不是新司法解释或对所有案件具有约束力的统一裁判结论。

引用该文可以说明争议及论证方向,不能把作者观点宣传成全国已确定一律返还,也不能将该文引用的每项行政规则不核版本直接搬用于今天。可靠的法律意见应把明确的旧法废止、当前条文、财产权属事实和仍需论证的处置问题分开。

已经查扣的财物,应依法提出审查、异议及返还请求,不自行移走出售或规避控制。整理原始权属、取得款项、实际处置和已收到的法律文书,让每项主张可以对应特定财物与依据,比只写自己种的树便无权没收更可核验。

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二〇二三年森林资源刑事解释第十四、二十条。另参考上述法院官网业务讨论,仅作为观点材料,不作为有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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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