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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引渡请求已到,却查不到人在中国,应怎样回告请求国

外国正式引渡请求已由我国接收,不能据此对外宣布人员已被找到或引渡已经执行。引渡法第二十条区分正式请求前是否已引渡拘留,并对经查找确认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查找不到时,设置了公安部、最高法院与外交部的通知衔接。

未先拘留的,请求与实际查找分开

最高法院接到请求书及材料,被请求人此前没有被引渡拘留的,应通知公安部查找。查找到后,公安机关根据情况采取引渡拘留或引渡监视居住,由公安部通知最高法院,再依法将材料转有关高级法院审查。

因此,外国称已掌握一个地址、请求材料写着中国某地,与公安机关实际查找到人不是相同事实。不能由律师或其他私人自行到住所控制人员,也不因一张网上通缉信息便推定我国已经采取措施。

确认不在境内或未找到,有专门回告链

公安机关经查找确认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查找不到,由公安部及时通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将查找情况及时通知外交部,再由外交部通知请求国。每一步说明的是实际查找状态,不能把它写成已完成移交。

“查找不到”也不直接等于我国已裁定外国指控不成立或者以后永远不再办理。是否形成其他决定、是否有新的真实请求或人员状态,应按有权机关实际办理另行核实,不以当前未知位置虚构最终结论。

对已先引渡拘留者,材料转交另按本条处理

正式请求前已经引渡拘留的,最高法院接到请求及材料后,及时转交有关高级法院审查。不能把这一分支套在尚未找到的人身上,省略未先拘留情况下的查找和通知事实;也不能反向一直借未找到来解释已被控制人员的措施状态。

可以依法核对实际措施、请求和转交、查找反馈及当前办理信息,明确每项来源及待核处。本文不提供隐藏或逃避查找的方法,不要求当事人侵入系统获取内部资料。律师应把真实身份与程序意见交有权机关,避免把收到一份正式请求、找到人员和最终执行三个节点混报成一个结果。

依据:引渡法第十六、二十至二十三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