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监督案件已经进入重新审理,双方又谈妥赔偿事项,不能只把新协议放进卷里,同时不问原生效决定如何处理。二〇一七年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经协商达成协议并依法审查确认的,要求撤销原决定,根据协议作出新决定。
须是真实达成并依法确认,不是只有谈判意向
该项针对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请求人、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经赔偿委员会依法审查确认的情形。草案、单方报价和经办人说可以考虑,不等于全部条件已成立,也不能预先宣称原决定已经失效。
应核最终文本、真实意思、代理权限及合法性,说明所处理项目与范围。法院审查确认不是形式盖章,不能要求将违法或不明确事项不加审查直接写进决定。
确认后的法定处理包括原决定和新决定两步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应撤销原决定,并根据协议作出新决定。不是让双方自行把两套给付依据叠加,也不是只凭签协议便由当事人单方修改原法院决定。
原来已经支付多少、新安排覆盖什么、还有哪些履行,应如实列清,避免将同一责任重复计算。具体财物及已付款如何在新决定中处理,应依法说明,不以一句协商成功替代实际给付记录。
与撤回申诉、撤回赔偿申请分开
主动撤回监督申诉、在重新审理中撤回原赔偿申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各有不同效果。达成并确认协议后按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处理,不等于当然要求请求人把全部赔偿请求撤掉,也不能从撤回申诉的后果倒推本条原决定必然保留。
可对照原决定、重审文书、协议及确认、新决定与送达,逐项记录已经改变的责任。尚未依法完成处理时,原决定执行状态另依相应规定核实,不自行停付或要求返还。本文解决的是重审协商后的正式法律依据如何衔接,不承诺谈妥就等于款项已到,也不以新协议扩大法院已确认范围。
依据:二〇一七年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规定第十七、十九、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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