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规则中的身体残疾罪犯,并不是凡有一份伤残评定书都当然属于相应特别从宽对象。二〇一六年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九条,既规定身体及功能状态的条件,也明确排除犯罪后自伤致残的情形。文章不提供任何伤害身体的方法。
定义不仅看医学材料上的等级
第三十九条所指身体残疾罪犯,是因肢体或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丧失功能,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应核形成原因、实际能力与法定对象,不能把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伤残等级直接转换成减刑优惠资格。
这里的排除有具体时间和原因限定。不能未经查明就把所有服刑期间疾病、意外损伤都称为自伤,也不能仅因现在存在残疾,便省去对形成经过的核实。
适用第二十条仍有其他条件与比例边界
第二十条对老年、严重疾病或身体残疾罪犯,主要考察认罪悔罪实际表现;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相关罪犯,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起始、间隔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超过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不是把全部剩余刑期直接减少三分之一,也不是诊断一出即可免除法院审查。所适用的刑种、原判、其他限制及实际表现,应分别以真实材料核对。
是否属于特别从宽对象,与医疗保障分开
不符合本项特别对象,不代表监狱可以拒绝必要治疗。二〇二六年监狱法保障罪犯生命健康并要求依法给予治疗,刑罚执行中的医疗义务与减刑认定是不同问题,不能以无法获减为由否认救治需要。
本人或家属可依法说明病史、损伤形成、诊疗和现实生活劳动能力,提交真实资料及具体争议,请有权机关核查;证明材料有疑问,法院还可依法重新诊断、鉴定。不得伪造病情、改写原因或购买结论。法律工作应准确区分医疗需要、法定定义及可能适用的从宽边界,而不是许诺某个伤残等级必然换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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