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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安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诈骗证据,一张下载截图就够了吗

电信诈骗跨地区办理时,办案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取得异地依法形成的有关材料,但系统里看见文件不等于取得及使用手续都已完成。2021年意见二第十三条,对该渠道及记录要求有专门规定,不能将普通下载截图直接当成完整证明。

来源应是异地依法制作收集的材料

条文列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应核是哪一机关依法制作或收集、对应什么案件与人员、取得文件是否完整。系统名称真实,不自动证明其中任何文件的制作过程和内容都无争议。

也不能把当事人在互联网检索或群聊收到的图片,直接叫作公安信息化系统依法调取。不同来源的材料应按各自规则核验,不借一个系统标签混淆官方调取与私人线索。

调取人数与过程记录各有要求

调取时不得少于两名侦查人员,并应记载调取时间、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名称等相关信息,由调取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地公安机关印章。记录应能够对应实际取得的材料,不仅证明有一次登录操作。

若只见一页图片,不见来源和取得记录,可以提出具体核查:是谁在何时经哪个系统调取、原文件有哪些页面、签名盖章及对应关系如何。不能自行补签机关人员姓名,也不以下载按钮截图替代法定过程说明。

经审核真实,才可以作证据使用

该项明确经审核证明真实可以使用,不是所有跨地区材料一经转来就不可质疑。内容对应、身份和时间、是否有缺页删改、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都应依法审查。重复从两处下载同一份笔录,也不是两名独立证人各自证明。

程序缺项具体影响怎样,应结合适用法律及实际补核判断,不能承诺发现一处手续问题就自动排除全案;符合调取手续,也不能让一份受案登记直接证明全部诈骗已成立。

整理时可保留原始文件及取得记录,建立原制作机关、材料名称、调取人员、时间系统和案件争点对应表。对待核部分明确提出申请,使跨地区证据能够回到真实来源及取得过程,而不是只围绕截图是否清楚争论。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