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警方移交电信网络诈骗证据,有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附发现、收集、保管、移交经过等材料,不能仅凭附件缺失就预定全部无效。2021年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特定补充说明与审查路径,条件不齐也不能拿该条作免检通行证。
适用的是特定来源和客观困难
条文针对通过国或区际警务合作收集、或者境外警方移交的境外证据。私人转发的网络文件、来源不明的聊天压缩包,不会只因标着国外就自动成为本项材料。应先核真实来源和取得渠道。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境外警方未提供有关过程材料,是本条回应的困难。不能把本可取得的记录故意省略,再以存在境外因素拒绝说明。哪些材料缺失、为什么无法提供,应真实记录。
国内书面说明有具体项目与手续
公安机关应对来源、移交过程以及种类、数量、特征等作出书面说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只写收到境外资料几个字,或者附一个私人发送截图,不能当然代替这些要求。
说明应与实际移交清单、载体及文件标识对应。版本、数量不一致或人员身份存疑,需要进一步核查,不能事后改动原证据让清单看起来一致;原始材料和补充说明应清楚区分。
仍须审查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第十四条要求经审核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才可作为证据使用。手续齐备不让内容自动真实,信息来源、对应人员、完整性和与其他证据的矛盾,仍应具体审查。存在可靠反向材料的,不应只因证据来自警方便忽略。
辩护意见可指出具体哪份材料缺失、说明遗漏何项、为何影响真实性或关联事实,并依法请求补核。不能概括宣布所有境外证据都排除,也不能用一个补充说明替代全案定罪证明。
可将境外取得渠道、移交及缺项、国内说明手续和实质印证分成四栏。准确适用此项,是让真实证据依法接受检验,而非将国外来源变成可跳过来源证明和质证的特殊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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