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火药或压缩气体作动力,就必定不属于枪支吗?2026年两高一部电磁动力枪支会议纪要,专门说明动力表述应作同类理解,而不是穷尽列举。实际物品仍须符合相应认定条件,不能把所有带电磁功能的玩具、产品都一律认成枪。
动力名称不能取代物品属性认定
纪要第一、二部分指出,符合有关功能和致伤力条件的电磁动力装置,应按相应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依法认定。需要以具体实物和依法形成的专业证据判断,商家称作玩具或者收藏品不是唯一依据,新闻中称枪也不能替代鉴定。
应核查实物、扣押送检编号和意见是否对应,说明鉴定实际回答什么。对于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可以依法提出具体异议,不通过自行充能、拆装、试射或改变物品来验证观点,更不能依据法律文章尝试制造相关装置。
数量参照与责任评价另有要求
第三部分规定,对所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电磁动力枪支二支以上的,参照其他非军用枪支有关规定处理。非法买卖等行为与非法持有的具体条款仍需区分,不能只凭查出数量便跳过实际行为和个人认识。
纪要同时要求准确理解适用2018年批复相关精神,依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数量参照并非机械定罪的全部,综合评估也不等于自称爱好、没有伤人便当然不追责。
形成属性、行为与认识三项核查
可以依法保留物品来源及真实交易记录,核实本人取得、控制或参与的范围,以及当时对性质了解什么。其他人员的物品不能无依据全部归给一人,记录中也不能隐去不利部分来制造不知情。
会议纪要不是允许持有电磁装置的通行证,也不应被称为新修改的刑法。其作用在于将新型动力与既有法律标准衔接。是否属于枪支、是否实施相应犯罪以及怎样量刑,需要逐项依法判断,不能只围绕动力标签预定有罪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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