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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掩隐从宽必须先达到立功标准吗

掩隐行为人积极协助追查上游犯罪,要先被认定立功,才能考虑新解释第四条的相应轻微从宽吗?第四条分别列有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以及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等情形,不能未经依据把后一项额外缩成必须先取得立功认定。

两种依据不能直接互换

刑法第六十八条对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作规定。是否构成立功,应核真实来源、内容、查证及作用等适用条件,不能只因配合做过一次笔录或告诉机关自己已知事项就自动成立。

掩隐解释第四条第三项,关注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应说明实际提供或完成什么、对追查产生何种作用,并由适当材料支持。符合该项不等于法律文章已经另行认定立功;尚未达到立功要求,也不应仅据这一点就拒绝依法审查该项事实。

条首共同条件仍需全部对应

第四条还要求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且情节轻微,才有可以不起诉或免罚的处理空间。追查人员线索与追缴财物,不是同一事项,不能只做其中一件便宣布全部满足,也不能用一份未来配合承诺替代已真实履行。

作用大小要有客观基础,不由本人报出线索数量决定。已经掌握、重复提供或无法核实的内容,与实际帮助查明上游事实可能不同;对不知道的事如实说明,不能编造他人犯罪、购买所谓立功材料或要求他人配合形成假证明。

把配合事项与结果逐项连接

潼南有关人员可记录提交时间、原始信息来源、具体内容、合法接收回执及能够核实的后续作用,另列追缴财物情况和其他从宽事实。涉及侦查或第三人信息,依必要范围向有权机关提供,不为展示配合在网上公开。

是否有罪、适用何种从宽及最终结果,仍需完整证据与有权处理。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区分普通配合、该项较大作用及立功主张,不承诺报几条线索就能换取不起诉,也不以争取从宽代替对本罪构成和金额的真实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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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