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被指虐待被照护老人,能否因为双方没有亲属关系就排除刑事审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针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者、残疾人等被监护看护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并有单位犯罪规定。它不以所有双方先构成家庭成员为统一前提。
看护职责必须与实际人员连接
服务合同、岗位分工、真实执行与照护安排,可以帮助核实谁对具体对象承担职责。机构签过一份合同,不代表每位后勤或临时人员都自动具有相同职责;本人称未正式聘用,也不能取代对实际长期照护情况的调查。
对象状况、需要保护的原因和现实照护关系,也应有材料。普通服务纠纷、饮食偏好或管理分歧不应未经核实就称刑事虐待;对真实持续侵害,也不能仅因有医疗、管理名义便直接宣布合法。
行为与恶劣情节分别证明
应查具体方式、发生阶段、持续及影响、人员认识与各人参与。合法医疗措施、专业照护与惩罚侵害的界线,应结合真实依据及必要专业意见,不由文章提供操作标准或诊断。一次记录缺项也不能直接替代整个犯罪构成。
单位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核单位犯罪的实际条件,并落实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按全体员工名册统一归责。个人私自行为与机构真实决策、利益及管理安排,应依证据分析,不只看费用最后进了哪个账户。
与家庭虐待及其他犯罪的衔接另核
第二百六十条的家庭成员虐待与本条看护职责对象不同,不能从某个同居家庭案直接照搬身份结论。本条还明确,具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规定定罪,不能看到两个名称便不问规定机械并罚。
潼南家庭或机构可依法保留服务与职责资料、真实照护记录、医疗、投诉及已采取的保护措施,提出具体调查问题。发现现实危险应先保护、救治和报告,不让老人因取证继续暴露风险,也不公开可识别病情影像。意见应回答谁承担何种看护职责、实施何种行为和为何达到相应情节,而不是只争是不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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