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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称工作需要就能直接调岗吗

企业拟将任期尚未结束的工会主席调到另一岗位,称属于普通经营用工安排,有一份人事通知就足够吗?工会法第十八条设置了专门限制: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一般调岗规则不能替代这两个层面的要求。

先核实受保护的职务和任期

该条针对工会主席、副主席,不能把企业里负责文体活动的人、一般会员或者其他工会委员一概视为同一身份。应查民主选举、任职和任期材料,确认岗位调整发生时其职务仍在任期之内,而不只依据名片或群名称。

主席是否专职,并非本条调动保护可以随意排除的理由。工会工作与其原有生产管理岗位也应分别识别:只看调动后的工资有无降低,不能完整回答是否影响了依法履职,更不能以报酬提高就推定已完成工会法所需的同意。

有工作需要,也要分别取得两级同意

工作需要不是一张无需说明的标签。单位可以说明业务调整、拟调岗位和实际影响,但应依第十八条履行相应程序。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与某位负责人私下表示没有意见不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也不能由企业自己盖一个内部审批章替代。

应保存真实意见、形成过程和时间,不能在调动已经发生后倒签材料,声称当时已获同意。一方收到通知未立即回复,也不宜直接作为已经同意的证明。对于是否确需调动或者程序存在分歧,可及时向上一级工会反映,明确争点并依法推进。

调动工作和罢免工会职务有不同程序

第十八条还规定,罢免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全体会员或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企业经理宣布撤换,不是会员依法行使罢免权;调去另一个岗位,也不能当然替代工会职务的合法处理。

反过来,工会职务受到保护,也不意味着对任何真实严重过失均不能依法处理。是否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纪律处分或其他事项,应按其各自法定依据审查,不能用工会身份概括全部责任,更不能以普通管理权为名掩盖打击依法维权履职。

对人事通知和履职安排分别保留意见

潼南企业与职工可以核对现任职务、任期、拟调内容、工作需要、两级工会意见以及后续履职安排。已经发生调动的,应保存通知、沟通和实际工作变化,说明希望纠正的是哪项安排,而不只请求对方一概恢复所有原待遇。

涉及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或者工会权利的争议,具体请求及处理机关要依法区分。不要未经分析就停止到岗、删去工作资料,也不保证一次反映就能得到固定赔偿。将工作调动与工会职务程序同时核实,才能判断企业所作安排究竟缺少哪一项法律条件。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