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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常住同一国家,境外旅行受伤是否必然适用事故地法

两名长期生活在同一国家的人到境外旅行,一方因另一方行为受伤,是否只要事故发生国外,就必须按事故地法律处理?中国法院处理涉外一般侵权责任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还设置了共同经常居所地及事后协议的规则。先识别侵权类型与真实生活联系,才有条件讨论赔偿。

一般侵权的事故地规则存在法定分支

第四十四条以侵权行为地法律为一般连接,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因此,不能只看事故调查材料写了哪个国家,就忽略双方是否已有同一个实际生活中心。双方国籍相同,也不当然证明具有共同经常居所。

这里首先要确认确属该条调整的一般侵权。产品责任、网络人格侵权以及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应分别核对其专门规则;同一事故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也需依法分别识别。不能为了得到有利结果,把购买缺陷产品受伤随意改称一般过失争议。

经常居所需要生活事实支持

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在相关民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一次旅游、短期探亲或临时住宿,通常不能只凭地址便被当成生活中心。

应围绕相应时间提交居留、住房、就学、工作及日常生活资料,并如实说明短期离境或特殊居留原因。没有达到认定条件时,不能补做租约或把亲属住所写成自己的长期住址。解释规定的是可以认定的具体条件,不是仅凭一张签证便完成证明。

侵权发生后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第四十四条还允许侵权行为发生后由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这与旅行前某份普通协议中出现笼统法律条款,不宜不加区分。是否存在真实、有效且涵盖本项侵权争议的事后合意,应结合文本、形成时间和沟通记录判断。

法律选择也不等于承认过错、同意全部赔偿项目或已经达成和解。若双方同时商谈医疗费垫付和最终责任,可把各项意思分别写清。单方在索赔函中引用某国法律,并不当然代表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一审诉讼中的选法行为,还应遵守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则。

把选法与损失证明分成两套材料

可以先形成侵权经过、当事人身份及共同生活联系、是否存在事后选法、需查明法律的清单。再整理救治、费用、收入影响及后续治疗等损失证据。选定法律之后仍须审查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及赔偿范围,不能把适用本国法直接写成必获某一数额。

如果需要外国法律,应通过依法认可的途径查明具体规定与效力,保留原文和必要译文。事故发生地与共同经常居所地如何连接,也不直接决定法院管辖。先分清这几个问题,能避免只围绕“事故在国外”反复争论,却迟迟没有提出可审查的事实和请求。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