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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遗传资源完成发明,申请专利时只说明采购方就够了吗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不能认为技术方案写清以后就不用说明资源来源。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在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时,还应陈述理由。披露义务与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是两项需要分别处理的问题。

先核发明与资源之间的真实联系

并不是企业接触过一种生物材料,所有研究申请都自动属于同一情形;也不能仅凭申请名称没有写植物、微生物,就忽略实际依赖的资源。应由研发和相应专业人员根据技术过程、材料及其用途核查,不能由业务经办人只按产品名称判断。

申请资料需要反映实际研发事实。把原来依赖的资源从叙述中删去,或者只改成一个泛称,不会当然消除法定披露要求,还可能影响对技术方案和真实来源的判断。涉及材料和资源取得的其他管理要求,也须依法核实。

直接来源与原始来源不能混为一栏

采购渠道、合作单位或材料提供者的信息,可能有助于说明直接取得环节,却不等于已经回答全部原始来源问题。应依法对照申请要求,将自己从谁处取得、能够核实的更早来源及对应凭证分开整理,不随意把供应商注册地址写成资源起源。

可以核对采购、样本交接、材料说明、合作协议及已有来源文件。上游提供了一个名称,也应确认它指的是什么、能否与所用材料对应;不能要求没有亲历取得过程的员工出具超出其认知的保证,代替真实资料。

无法说明原始来源,应陈述真实理由

第二十六条承认存在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情况,并要求申请人陈述理由。这里不是说只要选择不方便说明即可完全免填,也不是可以为补齐一张表而编造国家、采集人和时间。应记录已经掌握什么、缺少哪一段以及为何确实不能说明。

代理机构提出补充问题时,研发人员应提供可核查事实,区分没有保存、上游未能提供和根本无法确认等情形。是否符合具体审查要求,由真实材料和适用规则决定,不能保证写一句来源不详就一定通过。

披露来源不等于取得行为必然合法

专利法第五条还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其完成的发明创造设置不得授予专利权的规则。说明一个来源地址,并不自动证明资源取得、利用和其他程序全部合法;技术有应用价值,也不能替代相应合法性审查。

潼南企业准备此类申请,可在提交前让研发、采购及代理人员共同核对材料来源表、技术依赖和待补证据,保存正式提交版本。发现来源记载不实或资料有缺口时,依法评估补充、更正及其程序限制,不抢先填一套看似完整的信息再等审查时解释。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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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