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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用地满两年未动工,已付清出让金就一定不能收回吗

企业已付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却一直没有按约开发,是否因为土地权利已登记,就不可能再被无偿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另有规定。先确定是否属于该条范围、约定动工日期及延迟原因,不能只看企业何时领到不动产权证。

一年和两年的起算基础是约定动工日期

该条针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要求按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和动工开发期限开发。超过约定动工日满一年未开发,可以征收相当于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里不是从公司注册、融资到账或者签施工合同那天统一起算。

具体项目还应核对闲置认定及处置的相关有效规定和真实程序。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不等于届满当天不经任何核实,权利便自动消失;企业也不能自行把合同中的动工日期改成自己资金准备好的日期。

不能只数日期,还要判断法定延迟原因

第二十六条对不可抗力、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动工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延迟设置例外。因此,土地是否依约交付、前期条件和相应手续进展、政府调整造成的障碍,都应有具体资料。仅称市场不好、内部股东不愿继续投资,与能够证明法定原因不能混同。

某一政府行为确实存在,也还应说明它与未开发的联系及影响时段,不能只拿一份与本项目无关的政策文件要求排除全部期间。企业自身迟延与外部障碍并存时,应如实分段整理,不以有过一次审批沟通就保证多年闲置都应免责。

付过出让金并不排除用途和开发义务

出让金支付解决的是取得权利的对价履行,不是购买不受开发条件约束的永久权利。将空地临时堆料、修围挡或者签一份开工意向书,能否达到依法动工开发条件,应按真实工程情况和适用规则核实,不能为保地补造施工资料。

拟转让项目时,也应披露实际开发、闲置调查和权利限制,不能以换一家持有人就当然消除已有问题。受让人不能只核土地年限和价格,而忽视项目是否已经面临闲置处置;双方内部约定由卖方承担损失,也不会自动约束主管机关的法定职权。

收到调查或者处置文书后分项回应

潼南开发企业可以准备出让合同及变更、交地材料、审批文件、前期工作与实际施工记录,形成约定日期、实际状态、迟延原因及证据的时间线。主管机关所依据的地块范围和期间,也应与真实资料对应,不把隔壁地块的施工记录拿来替代本宗土地。

认为事实、适用例外或程序有误的,应按文书和有效规则及时提出陈述申辩,依法选择复议或诉讼等救济,核准期限。本文说明全国法律的基本边界,不虚构潼南统一处置时限或具体收费,也不保证付费协调即可避免依法处置。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