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放贷,拟在部分项目只出少量资金,在其他项目多出一些,使平台整体平均达到三成。国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使用的是单笔出资比例,不是平台、月份或者全部客户的平均比例。是否达标,应回到每一笔真实联合网络贷款。
三成要求有特定的主体和业务对象
条文针对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小贷公司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不能将一笔中少出的部分,拿另一客户贷款的资金来抵补;营销、技术支持或者催收服务的估值,也不是已经实际投入该笔贷款的资金。
先核合同上的贷款人、实际出资人、业务是否为网络贷款,以及同一笔贷款的资金形成和发放。只提供客户线索的服务,与真实共同出资放贷不是同一结构。给小贷公司列一个名义份额,却安排其他主体始终实际供款、承担其全部资金角色,仍须按真实情况审查,不能只凭协议百分比得出合规结论。
第十五条还禁止小贷公司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因此,项目沟通不能把公司从贷款主体改写成纯技术商,便认为本办法所有要求自然不再适用;拟开展什么业务,应有相应真实依据。
达到比例,也不能治愈其他合作缺陷
同条禁止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也限制不合资格担保保险合作及帮助规避异地经营等。即使小贷公司一笔出足三成,另一出资方资质、核心职责及真实经营仍要核实,不能将一个数字当作整项合作的全部通行证。
相反,本文也不把这一项三成要求直接扩展为任何普通贷款、任何合作主体组合的统一比例。业务类型或者合作结构不同的,应核真正适用的规定,不套用银行网络联合贷款这一项便自行宣布合法。第五十七条涉及省级规定的逐步达标安排,实际公司是否处在有效过渡及应履行何种要求,应取得真实适用文件,不能自动假定都有两年宽限。
铜梁企业审查融资方案,可要求说明该笔贷款的各方身份、约定与实际出资、资金到账和后续本息分配。合作机构内部比例问题,不直接等于借款人不用归还真实取得的资金;合同效力、费用及清偿对象,仍须结合具体事实依法判断。
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五十七条](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926/202503/content_7013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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