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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申请资产证券化,也必须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吗

小贷公司准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内部审查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列为国家办法一律要求。应先看拟发行的究竟是哪种融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将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列在第一款,发行债券在满足前款条件之外另有追加要求,不能把后一句全部搬到前一句。

资产证券化不是没有条件,而是按本款逐项核

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须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控体系及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评级良好,并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还需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这里的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不是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另一种说法。监管评级良好也不能由公司自行打一张合格证明替代;应核相应实际评价及适用要求。治理、内控和风险管理更不只是把制度文件装订成册,需能够对应公司真实经营。

发债追加经营管理和连续盈利要求

同条第二款明确,小贷公司发行债券,除具备前款条件外,还应经营管理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经省级同意。因此,不能以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没有在该款单列连续盈利,就反向推导发债也可忽略该项条件。

也不能从两款的文字区别得出任何亏损公司都必能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的承诺。具体产品的资产、发行和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及其他适用条件,仍须另行核实;主管机构的同意不是投资者已认购,亦非对产品收益或底层回收的担保。

财务人员核真实年度、利润和相关报表,法律人员核业务类型、条件及程序,双方应使用同一套已核资料。预测下一年会盈利,不能替代发债要求中的已发生会计年度;而审查资产证券化时,也不应仅因内部表格套了债券栏目就断言国家办法已禁止申请。

在铜梁公司拟定融资方案时,可分别列资产证券化和债券两张条件表,标明共同项目、追加项目、实际证明及待核问题。再把第二十条相应融资余额上限、省级从严规则及适用过渡安排接入,避免把资格条件与可融资金额混成一个通过结论。

不符合条件的,应指出究竟缺哪项依据及能否依法补核,而不是通过改换产品名称、隐藏亏损或省略监管记录去达成形式合格。

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二十条](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926/202503/content_7013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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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