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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功能和分发服务上线,生成、传播与上架环节的标识责任怎样衔接

AI功能上线前,先分清生成、传播和应用分发角色

企业把图片生成器接入应用,或者在平台接收用户发布的AI视频,不能只在注册协议写一句内容由用户负责。自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分别规定生成端、传播端、应用分发平台和用户的义务。同一企业兼有多种功能时,应逐项核其责任,而非任选一个身份覆盖全部业务。

本题聚焦网络信息服务中的内容识别与上线验收,不以AI生成就推断作品权利归属或允许使用第三方素材。标识合规也不能替代新闻、广告、个人信息、著作权等其他规则的审查。

生成端同时检查显式提示与文件中的隐式信息

办法第四条针对属于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相应情形的服务,分别设置文本、音频、图片、视频和虚拟场景等显式标识要求。不是所有内容只在设置页写AI功能就足够;应按具体内容与交互场景,让公众能够明显感知相关提示。

提供下载、复制、导出功能时,还应确保文件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第五条要求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属性、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数字水印等另有鼓励性安排,不能把鼓励措施与法定必备元数据混成一个标准。

实际验收要覆盖网页展示和导出文件,检查不同格式、转码、裁剪及接口返回的结果。法律审查应与技术测试衔接,不能只凭产品经理提供的一张界面截图,就认定全部标识链已经实现。

传播平台不能只等用户自己打标签

第六条规定,平台应核验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已明确标为生成合成的,在发布内容周边显著提示。没有核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的,也应按规定提示可能为生成合成;两者均无,但检测到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痕迹的,按疑似情形提示。

上述情形还应在文件元数据中加入生成合成属性、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及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并提供必要标识功能、提醒用户主动声明。没有检测到标识不等于平台可以证明内容必然由真人创作,也不宜把所有疑似提示写成已认定用户违法造假。

平台可形成上传、核验、用户声明、展示提示、元数据处理和异议核查的流程记录。第三方工具负责某项检测时,明确接口结果、异常处理和双方资料提供义务,不把采购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直接当作对监管或用户的免责依据。

不含显式标识的交付,须符合专门条件

第九条允许用户申请不含显式标识的内容时,服务提供者在用户协议明确其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依法提供,并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日志不少于六个月。这不是允许企业恶意去除隐式标识,也不是付费会员即可免除发布端义务。

第十条仍要求用户通过网络传播服务发布时主动声明、使用平台标识功能,并禁止恶意删除、篡改、伪造或隐匿规定标识。生成端接受特殊交付需求时,应核请求与协议、实际交付文件和日志安排,不能只保留一次付款截图。

上架材料和技术标准一起纳入交付清单

第七条要求应用分发平台在上架或上线审核时,让应用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生成合成服务;存在该服务的,应核验标识材料。第八、十二条还涉及用户协议说明及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环节提供相应材料,不能等上架被退回才临时制作与产品不符的说明。

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标识标准与办法同步施行。具体编码、显示和格式测试应依据现行正式标准完成,不用网上示例代替技术验收,也不将本文当成已经逐格式认证的结论。

委托成果可包括角色与功能图、显式和隐式标识检查表、导出及跨平台测试记录、特殊交付协议与日志方案、上架说明和整改清单。这样才能明确哪个环节应由谁补正、材料如何留存,而不是把所有问题都压成一个勾选已阅读的按钮。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