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审一份合同,报价写着“按份”,并不能直接回答改三轮、参加谈判、再签补充协议是否另收费。铜梁客户比较报价时,应先明确这一“份”包含哪些文件、服务到哪一步、交付什么成果。价格低而只作一次书面审阅,与包含多轮磋商的服务,工作范围并不相同。
按文件名称计数,容易遗漏附件
采购主合同可能依赖技术规格、验收标准、质量保证、保密条款和报价清单。附件影响主要义务,却没有交给律师,审查意见自然难以覆盖全部风险。委托前应列出文件目录、版本和页数,并说明哪些附件还在形成中。
同一合同从初稿到对方反馈稿,通常存在连续性;但新增一个完全不同的交易主体、担保结构或跨境安排,可能使工作量发生实质变化。是否仍属于原报价,应按事先约定及实际新增事项判断,而不是单看文件名有没有变化。
可以把服务范围写成四个维度
| 维度 | 适合事先明确的事项 |
|---|---|
| 审阅内容 | 仅法律条款还是还需核对交易流程,技术参数由谁确认 |
| 交付成果 | 修订稿、风险清单、书面意见或解释沟通 |
| 修改轮次 | 何为一轮、反馈期限、超过轮次的处理 |
| 参与方式 | 是否参加线上或现场谈判、每次时间及差旅 |
不能以“审过合同”推定律师已经核实企业所有资质、资产、财务、技术或产品质量。需要尽职调查、专业检测或税务分析的,应明确另行承担相应工作的人员和范围。
补充协议何时可以归入原委托
若补充协议只是落实审查中已经提出、双方尚待确认的付款安排,可以在原委托中约定包含;若签约数月后发生争议,需要重新协商退场、债务减免或新增担保,则可能属于新的法律服务。关键是交易背景、服务期间和约定内容。
对方反复修改而造成超出约定范围的工作时,宜先说明新增任务和报价,再由双方确认。客户也可以明确暂停其他工作,只要求完成已约定的成果,避免事后收到无法核对的总工时或加价单。
交付之后,仍应检查最终签署版本
律师审查的是一个具体版本,客户若自行接受对方后续改动,不能当然认为旧意见仍全部适用。可以约定签署前作一次版本差异核对,特别关注付款、解除、担保、争议解决和责任限制条款是否被改回。最终版本的核对是否包含在费用中,应提前写清。
询价时提供必要的交易目的、金额区间、文本及期望完成时间,并避免发送与审查无关的敏感资料。付款通过律所约定渠道并取得凭证;不能因有人报出一个低价,就推断其包含无限轮修改,也不能因为收费更高就推断必然能避免所有争议。清楚的委托范围、版本记录和交付标准,才是比较报价的可靠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