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公开调解案例,非本所承办。某境外燃煤电站采购四套循环流化床锅炉,德国公司作原始设计,设备公司优化设计和制造,另有环保能源公司参加三方采购。设备交付并移交项目后,总包方索检修修复损失及利息3.29亿元,设备公司反诉设备移交款、质保金等1.59亿元。两数均是诉请,不应直接相减写成法院判赔额。
原始设计和优化义务不能只凭故障归类
双方争论故障来自德方原始设计还是设备质量、优化义务未履行。北京四中院先梳理多主体、多合同争点,委托专业鉴定,再引导各方评估诉求。公开摘要没有给出每台设备最终技术责任比例,不能自行认定全部是外方设计失误或全部由制造商负责。
继续技术改造也是履行的一部分
法院促成的方案并非只有一笔现金:结合损失抵扣、分期支付、继续技术改造及服务,并把设备公司与供货商间的货款争议引入,覆盖五家企业。技术服务价值与现金抵扣应在真实协议中明确,不让一方以口头承诺未来维修就宣布到期全部价款已经清偿。
这与无需专业鉴定、先付款复工的案例不同,本案已经依鉴定厘清设计和设备争点后组织多方方案。鉴定处理专业事实,是否自愿接受技术服务替代部分付款,则仍由有权当事人依法决定。
铜梁承接境外设备项目的企业可整理原设计、优化范围、制造交付、缺陷及整改方案、相互价款与供货商债务,并明确每家企业参加和签署权限。不得只因同属一条供应链,便替未参加的供货人减免债权。
本案未公开和解净额及全部服务标准,不能承诺同类锅炉纠纷按3.29减1.59计算。公布于2025年也不说明所有合同适用同一时期法律,设备技术标准和历史行为须按当时合同及有效规则分别核实。
公开来源:[最高法首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官方CICC2025年7月10日)](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163/425/12930.html)第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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