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一套工艺拆成多个步骤,每一步分别找到公开论文,是否就足以推翻整套流程的秘密性?艾某与博某PR3工艺案要求考察步骤、顺序和参数组合是否作为整体为公众所知,而不是把若干零散公开信息简单拼成“全部公开”。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员工接触流程后参与专利申请
孙某在艾某公司参与试验或审核,接触PR3生产标准操作流程并承担保密义务,离职后成为博某公司持股80%的股东。博某2018年申请相关分离纯化方法专利,发明人包括孙某及其妻子。
艾某主张技术秘密被披露使用,诉请450万元。武汉中院2023年5月29日以(2022)鄂01知民初707号判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180万元等;最高法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判决维持。诉请与最终支持金额并不相同。
公开工作原理不等于公开可生产的组合
法院确认分离纯化PR3的一般技术已知,但实际生产仍涉及具体步骤顺序、试剂成分配比及缓冲液参数,需要反复实验调整。不同证据分别公开个别步骤或部分参数,不足以证明这些内容组成的整体方案已经在业内众所周知。
同时,权利人还证明保密措施、价值及合理侵害线索。对方提供的材料未反映具体自主研发项目、过程、参数和成果,通用设备也不足证明该方案自行形成;专利申请比对和产品宣传销售信息又支持使用披露事实。不能仅凭员工离职和另行申请专利便自动认定侵权。
争议资料应按组合关系整理
铜梁研发企业可先界定具体秘密点,再列出各步骤之间的顺序、条件和参数关联,以及在行为发生前公开了什么。被诉方若主张独立研发,应保留形成时间、实验过程和版本记录,而非只找主题相近论文。
本案适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历史规则,公开资料另列2025年修法后的对应条文,不能把后来条号反写为原判当时依据。技术秘密仍须满足秘密性、价值和保密措施等条件,也不能为公开举证而泄露完整工艺。
公开来源:[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入库案例](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6123.html),完整PDF5页,载明原审和二审及当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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