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层合伙协议约定仲裁,何某案为何仍可在法院审查投资管理侵权

投资者认购资管计划,管理人再代表计划投资有限合伙,底层合伙协议有仲裁条款,是否就能让投资者本人针对管理行为的侵权请求一律离开法院?上海虹口法院公开的何某案,分别核合同当事人与仲裁合意,没有只因交易层层相连就把条款扩展给所有参与人。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铜梁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与民间借贷
官方来源

投资者认购资管计划,管理人再代表计划投资有限合伙,底层合伙协议有仲裁条款,是否就能让投资者本人针对管理行为的侵权请求一律离开法院?上海虹口法院公开的何某案,分别核合同当事人与仲裁合意,没有只因交易层层相连就把条款扩展给所有参与人。本文为真实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

何某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认购一百一十万元专项资管计划,与资产管理人、证券公司签署资管合同。管理人代表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投资管理公司等签订底层合伙协议,后者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计划到期清算,何某收到部分款项后仍有本金损失,认为资金投向不符合约定的拟上市企业、两管理主体共同作出投资决策,遂提出侵权赔偿请求。

争议来源有关联,不等于已经共同选择仲裁

投资管理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异议,认为何某实际质疑其合伙协议下职责,而管理人代表计划签了仲裁条款,该条款应约束计划及投资人。法院未采纳这一推导。何某本人不是底层合伙协议当事人,也未另与该公司达成仲裁合意;合同之间交易目的相关,不当然突破仲裁协议相对性。

法院还核本次请求以侵权为基础、其中一名被告住所位于受诉法院辖区,认定具有管辖权。虹口法院驳回异议,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文未公开案号及具体裁判日期,不能以PDF上传日代填。

不是所有非签字人都永远不受仲裁条款约束

本案请求的是投资者自身受到损害的赔偿,不是有限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利益,代位行使企业原合同上的权利。后者是否应遵循企业原仲裁条款,有不同的法定基础、请求来源与利益归属,不能仅凭都没有直接签字,就作同一结论。

也不能把自己本已有效同意仲裁的争议,仅改成侵权案由便保证可诉。真实签署、代理、权利承继或者其他依法影响条款范围的事实,都应据材料核查;本案没有取消有效仲裁协议的作用。

何某对投资范围和勤勉义务的指控,是实体请求背景。此次公开处理为管辖异议裁定,并未因此认定被告已侵权、应赔一百一十万元或者承担某一比例。请求能否成立、实际损失与因果,还须独立审理。

綦江投资者可把本人资管合同、底层协议签署主体、争议条款、具体被诉行为及受损权利画成关系图,说明哪项合意为何约束谁。它帮助准确确定程序,而不是将多层交易一律认作共同合同或保证法院最终支持赔偿。

来源:[虹口法院涉资管纠纷典型案例二,PDF第六至九页](https://www.hshfy.sh.cn/css/2026/09/18/202609181048059391172.pdf)。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