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中心把盆底肌治疗称为护理,卫健部门回复后为何仍被提起公益诉讼

兴义市十一家月子中心等母婴护理机构存在消毒、健康管理和传染病防控问题,其中六家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却使用属于医疗器械的电极对产妇实施盆底肌治疗,导致多名妇女组织损伤、感染炎症。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贵州黔西南州兴义市;诉讼集中管辖晴隆县公开案例研究;供铜梁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侵权与损害赔偿

项目名称没有消除真实诊疗内容

兴义市十一家月子中心等母婴护理机构存在消毒、健康管理和传染病防控问题,其中六家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却使用属于医疗器械的电极对产妇实施盆底肌治疗,导致多名妇女组织损伤、感染炎症。争议不止于广告是否夸张,而在于实际操作是不是依法需要医疗资格的诊疗。

最高检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五日公布此案,非本所承办。检察机关比对经营线索后,于二〇二五年四月立案,通过实地调查、询问服务对象、调取设备信息和专家咨询核实性质。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不能把案例发布日期当成受伤或裁判日期。

卫生整改完成,没有替代对无证诊疗的查处

五月二十九日,兴义市检察院向市卫健局提出检察建议。卫健局七月回复已督促规范消毒、健康管理和防控,却认为盆底肌修复护理不属于诊疗,因此未作相应查处。回复解决部分问题,不等于对全部监督事项履职完毕。

公开材料载明,技术规范将盆底肌电刺激治疗列为医疗项目,专家咨询也确认该治疗性质及交叉感染风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完成适用的备案,不是营业执照写有护理、合同改称修复即可开展诊疗。是否属于治疗,应核实际设备、操作、目的和专业规范;本案不能推成所有产后生活照料都必须作为医疗机构经营。

跨地区管辖移送后,法院终结的是已经实现的履职请求

依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规定,案件移送晴隆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九月二十六日,该院向晴隆县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卫健局依法查处。诉中卫健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清理,制定负面清单,责令有关机构停止诊疗项目,并处置设备及无资格人员问题。

整改还包括为健康受损妇女建立档案、提供免费诊疗。检察机关跟进并邀请专家评估确认整改到位,法院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裁定终结诉讼。这里没有判给每位产妇固定赔偿,也不是仅收到一份承诺书便认定风险消除;结果由实际清理、诊疗支持和评估共同支撑。

签套餐或投诉时,分别确认护理、治疗和损害

消费者可要求列明每项服务、设备名称、实际实施人员及适用资格,保存合同、收费明细、项目宣传、操作记录和本人诊疗材料。不能只拿机构统一出示的一份产品合格证,代替对机构与人员能否实施治疗的核实。

发现疑似无证诊疗,可以向有职责的部门反映具体机构、时间、设备和操作内容;受到损伤,应及时接受合格医疗服务,保留损害资料。退费、个人赔偿与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职,属于不同请求。本案提供的是针对诊疗性质争议的调查、专业论证和持续监督路径,不能用公益诉讼终结替代个人损失的证明。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